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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雷州某某厂一案

————调解书无约定给付迟延履行金,在执行中是否有给付的依据的探讨

一、关键词:没有约定支付迟延履行金的依据,但有执行给付的依据。

二、执行要点:调解书未约定支付迟延履行金,因被执行人未依调解书期限履行义务而在执行中实施执行其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相关条文:第一次修改“民诉法”第229条及第二次修改“民诉法”第251条均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方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例索引: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1)湛雷法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

五、基本案情:权利人某某建工程集团公司于2011年10月27日依据生效(2011)湛雷法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向雷州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州市某某厂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10万元及支付迟延履行金2000元。

六、执行结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州市某某厂给付了10万元及迟延履行金2000元。

七、执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执行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八、案例注解:大多调解书均未约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出现类似的情况,权利人才在执行当中要求执行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虽然在调解中没有约定给付迟延履行金的依据,但有法定的执行依据,况且权利人在执行立案时又提出执行支付迟延履行金的申请,故执行支付迟延履行金是合理合法的。

作者:研究室 来源:雷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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