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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案例汇总(5万以上)

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案例汇总(5万以上)

发布时间:2018-10-22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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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广艺兴纸品有限公司“8•14”职业卫生违法行为案(石岩)

2018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广艺兴纸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8.15安全设备使用维护违法行为案(福海)

2018年8月15日,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a、沙池、储藏室、机修房内共3处配电箱防护盖板缺失;b、储藏室内3处固定插座未接地保护;c、水泥出料口旁控制箱金属框架未接地保护;d、水泥泵区两个水泥泵维修平台都未按要求设置防护栏;共9处);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金悦宏电路有限公司8.17安全生产危化违法行为案(福海)

2018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金悦宏电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18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双金惠实业(深圳)有限公司8.27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违法行为案(福海)

2018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双金惠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全升昌实业有限公司8.14安全生产危化违法行为案(沙井)

2018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全升昌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2.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电镀4车间一处配电箱金属外壳未接地)。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19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首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违法行为案(新安)

2018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首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7月30日进行复查时,该公司未在整改期限内对该问题完成整改。针对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徐凤珠(深圳市精研科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违法行为案(新安)

2018年4月19日上午10时30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洪浪北二路中粮科技工业园三期工业厂房1-4楼的深圳市精研科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重伤事故,造成1人重伤住院。2018年4月23日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018年6月1日收到宝安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查处。

针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徐凤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叉车司机违反本单位叉车安全操作规范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5日给予徐凤珠罚款人民币玖万陆千伍佰柒十柒元叁角伍分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耐科电气有限公司“03.13”(2017年)物体打击重伤事故案(松岗)

2017年3月13日,松岗街道深圳市耐科电气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重伤。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查明并经区政府批复,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1、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3、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生产安全事故于2018年6月26日报告给安监部门,属于迟报。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三)、(五)、(七)项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该公司负责人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信濠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8.29安全生产危化违法行为案(航城)

2018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信濠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25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宏益胜玻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7.23职业卫生违法行为案(燕罗)

2018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宏益胜玻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安排3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伟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8职业卫生违法行为案(燕罗)

2018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伟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安排1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石岩街道水田社区一混凝土搅拌站“4·5”坍塌死亡事故案例

2018年4月5日,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场路深圳市远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重伤。经调查,深圳市国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韩震、深圳市远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我局于2018年9月2日对责任单位及个人作出了处罚决定,具体如下:

1.国振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钢结构工程设计资质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违法承包事故工程;涉事钢结构棚架的钢支撑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安全要求;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作业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

2.远发公司在事故工程未办理相关报建、施工等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发包给未取得钢结构工程设计资质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国振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

3.国振公司主要负责人韩震未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地向政府部门报告该起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迟报事故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

福海街道桥头社区重庆路与同富路交汇处大族激光工地“5·25”起重伤害死亡事故案例

2018年5月25日,福海街道大族激光智造中心工程项目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经调查,深圳市中核华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宗有农、李习翠、高士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我局于2018年9月6日对责任单位及个人作出了处罚决定,具体如下:

1.华泰机械公司未制定降低塔吊外套架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工人进行降低塔吊外套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2.江苏华建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华泰机械公司涉事塔吊的作业区域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3.华泰机械公司主要负责人李习翠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降低塔吊外套架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降低塔吊外套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4.49082万元。

4.江苏华建公司主要负责人宗有农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检查降塔吊外套架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7.1694万元。

5.江苏华建公司大型设备管理员高士田对涉事塔吊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未在现场监督管理余连海班组的作业情况,未对余连海班组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第二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新桥街道深圳市引线精密模型有限公司“5·31”触电死亡事故案例

2018年5月31日,新桥街道深圳市引线精密模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深圳市引线精密模型有限公司、邓会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我局于2018年9月10日对责任单位及个人作出了处罚决定,具体如下:

1.引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用电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

引线公司负责人邓会敏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1.09974万元。

石岩街道石龙社区汇裕名都花园3期工地“6·9”高坠死亡事故案例

2018年6月9日,石岩街道汇裕名都花园(三期)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珠海市明润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梁国才、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吕庆根、莫雨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我局于2018年9月10日对责任单位及个人作出了处罚决定,具体如下:

1.明润发劳务公司未为在爬架上进行补外墙螺杆洞的工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

2.中城投公司未认真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中城投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该起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瞒报事故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我局依法对其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贰万元。

3.明润发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梁国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工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4.项目经理吕庆根未认真督促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涉事爬架底层脚手板封闭不严及工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

5.中城投公司执行经理莫雨秋在事故发生后,未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该起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瞒报事故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

松岗街道东莞市涛景冷气工程有限公司“6.19”触电死亡事故案例

2018年6月19日,松岗街道东方大道36号沃尔玛(深圳)百货有限公司松岗东方大道分店负一楼仓库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东莞市涛景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康其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我局于2018年9月4日对责任单位及个人作出了处罚决定,具体如下:

1.涛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工具存在的用电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

2.涛景公司主要负责人康其业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作业工具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新桥街道新二社区0236公变电房“6.20”触电死亡事故案例

2018年6月20日,新桥街道新二社区0236公变电房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江西东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陈志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我局于2018年9月3日对责任单位及个人作出了处罚决定,具体如下:

1.江西东升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钟小华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确保钟小华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且未严格督促现场作业人员遵循公司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

2.江西东升公司主要负责人陈志新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区域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管理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

福永街道济南安诺信设备起重搬运有限公司“6.22”机械伤害死亡事故案例

2018年6月22日,福永街道怀德社区鸿兴印刷(中国)有限公司c栋一楼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济南安诺信设备起重搬运有限公司、任胜坤、海德堡中国有限公司、谭浩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我局于2018年9月25日对责任单位及个人作出了处罚决定,具体如下:

1.安诺信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秦福京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且未制定涉事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告知秦福京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管理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

2.海德堡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对安诺信公司进行的吊装作业现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管理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3.安诺信公司主要负责人任胜坤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2.海德堡公司主要负责人谭浩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对安诺信公司进行的吊装作业现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福海街道同富路与新丰路交汇处“7.26”触电死亡事故案例

2018年7月26日,福海街道同富路与新丰路交汇处西南角大族激光10kv开关设备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福建华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林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我局于2018年9月30日对责任单位及个人作出了处罚决定,具体如下:

1.福建华明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确保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且未严格督促作业人员遵循公司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

2.福建华明公司主要负责人林勇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员工违规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管理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

新桥街道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南洞分公司“7.29”触电死亡事故案例

2018年7月29日,新桥街道黄埔社区东环路46号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南洞分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南洞分公司、陈本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我局于2018年9月30日对责任单位及个人作出了处罚决定,具体如下:

1.海星科技南洞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且未认真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

2.海星科技南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本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贰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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