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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标准

案情简介:漳平南洋国家湿地公园科普宣教展示中心项目总建筑面积7290.86平方米,工程合同造价687.8140万元,由福建省永宏鑫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于2018年6月8日开工建设。漳平市住建局质安站于2019年1月15日对福建省永宏鑫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漳平南洋国家湿地公园科普宣教展示中心开展第一季度动态监管计分评价检查,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对该项目主要受力构件、节点进行强度抽测,抽测一层柱5/b轴测试结果:设计强度等级c30,现场回弹推定值25.1mpa;经钻芯取样做芯样抗压强度试验,芯样抗压强度为28.7mpa(报告编号:bg12lbjg1900010,结构部位:一层柱5/b轴南面第三测区)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我局于2019年5月6日进行立案查处。

法条解释:针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事项,国务院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同时,针对出现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条依据和处罚依据:该公司承建的漳平南洋国家湿地公园科普宣教展示中心项目,出现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问题,已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显属违法,我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福建省永宏鑫建设有限公司按工程合同价款2%进行行政处罚,处罚金额137862.8元,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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