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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到2007年施行新的《企业破产法》后,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已经逐步构建,在推动市场出清、优化资源配置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自然人还不具有破产资格,个人破产法尚付阙如。现实中,一部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陷入困境,丧失再融资、再创业能力,这一定程度遏制了社会投资活力,制约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迈上新水平,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在此背景下,2019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先后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等,要求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2021年3月,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到浙江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对浙江法院为诚信的创业失利者提供重生机会的做法表示肯定。
2018年起,浙江在温州、台州、丽水遂昌等地进行试点,探索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债务重组的机会,同时加强对债权人的教育和风险警示,加强防范惩戒债务人逃废债务,促进债权人公平受偿。2020年12月,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浙江高院出台《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当前,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已由点到面,积极稳妥有序全面开展,成效良好,不仅为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实践素材和浙江样本,也为浙江建设“重要窗口”贡献司法力量,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肯定。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典型案例》,遂昌法院王某某个人债务重整案入选!
【关键词】个人债务重整;涉执信访矛盾化解;整体共赢
【受理法院】遂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张建华、唐春萍、杨全保
【管理人】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4日,遂昌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和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标的额190000元。执行过程中,该院通过“点对点”财产查询、线下调查等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6月9日,该院将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案予以程序终结。此后,该院又陆续立案王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0件,累计执行标的额达260余万元,均以程序终结结案。
遂昌法院在王某某系列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早年因做工程失败而背负300余万元巨额债务,拖欠至今已长达20余年。由于债务多、金额大,尤其是逾期利息逐年增加,加之自2002年起王某某母亲生病瘫痪在床需人照顾,长期以来王某某一边照顾母亲,一边靠打零工维持基本生活,根本无力清偿巨额债务。每当债权人上门讨债时,他就四处逃避,因此多次遭到债权人的威胁甚至殴打。有的申请执行人因未能执行到款项,还误认为法院执行不力而信访。
2020年下半年,遂昌法院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重点突破法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2021年4月,因王某某父亲(已故)的房产被征迁,王某某继承了237万元拆迁款。2021年4月21日,王某某在得知遂昌法院正在试行通过个人债务重整一揽子解决债务的做法后,为了彻底解决自己长达20多年的债务问题,不再过四处躲债、担惊受怕的日子,便主动向该院提交了个人债务重整申请书。
【清理情况】
在王某某向遂昌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重整后,除已进入执行程序的11件案件外,王某某还主动申报了未进入司法程序的32笔债务。重整过程中,遂昌法院审查确认王某某对外欠债355万余元,可分配款项为237万元,由于债权人之一的遂昌县某商业银行以规定不允许为由不愿作出让步,导致重整陷入僵局。为妥善化解矛盾,法院多次与银行等债权人进行沟通协调,最终促成遂昌县某商业银行修改规定,并组织各方债权人就债权受偿比例达成一致。成功达成协议后,遂昌县某商业银行表示该行将以此案为起点,依托遂昌法院个人债务重整制度对其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机制进行改革,最大程度实现其自身不良贷款回收的同时,帮助更多债务人摆脱债务危机过上正常生活,实现整体共赢。
2021年6月21日,各方债权人正式达成按一定比例受偿的重整方案。2021年6月24日,遂昌法院将全部执行款项汇至各债权人银行账户。2021年6月25日,该院作出终结申请人王某某的个人债务重整程序的裁定,对王某某为被执行人的11件案件全部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并解除对王某某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
【典型意义】
涉执信访化解工作是法院执行工作的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现司法和谐、公平公正的“晴雨表”。涉执信访案件如若不及时解决,不仅会造成当事人的诉累,破坏社会和谐稳定,而且还会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本案系遂昌法院积极引入个人债务重整制度成功化解涉执信访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畅通此类“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充分考量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债务免除的合法性、适度性和合理性,积极开展具有个人破产制度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重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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