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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建设进度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zzcr-2022-13003

株建发〔2022〕1号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建设进度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新建商品房建设进度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对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上年度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评价为a级且评分排名前20、无因企业原因导致业主集访事件和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筑工程进度应达到正负零以上;(二)对上述第一项条件以外的建筑,高层建筑工程进度应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他建筑工程进度应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加强新建商品房施工进度管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交该楼栋的《施工进度安排表》。《施工进度安排表》应当确定主体工程建至正负零、1/3、1/2、3/4、主体封顶、装饰工程、配套设施设备、竣工验收备案等主要工程节点完成的具体日期,并通过株洲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官方平台智慧房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申报上述内容。已批准的预售许可的房地产项目未申报《施工进度安排表》的,应及时补报。(二)新建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备案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每月通过系统报送施工进度完成情况。对虚假报送施工进度完成情况的,计入企业信用信息,每次扣3分;对未按照《施工进度安排表》所确定日期完成相应施工进度的,待后续工程节点的施工进度与申报一致后,再申报本项目其他楼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

三、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现房销售。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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