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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第四条的说明

2019年3月29日,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鄂建办[2019]93号),通知中的第四条是“四、《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简称“过渡方案”)中的调整系数保持不变。使用“过渡方案”时,涉及到税率调整的材料,其含税价仍应按17%、11%进入计算程序”,对此条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通常对于用量少、价格变化不大和影响造价较小的材料,约定不调整定额取定价,对主要材料或影响造价较大的材料就需要约定按工程进度时点调整定额取定价。执行“过渡方案”,材料的价格是含税价格,计算材料价格就要考虑增值税的问题。对于税率调整的材料“过渡方案”的材料费调整系数是以17%、11%税率的含税价为基础计算的,不同时期的税率如16%、10%和13%、9%都应调整到17%、11%税率的含税价再使用“过渡方案”调整系数。约定不调整定额取定价的自然不需要考虑材料含税价格的调整,定额取定价本来就是按17%、11%税率计算的。约定调整定额取定价的材料,材料含税价的税率为17%、11%材料不需要调整含税价,对材料含税价的税率为16%、10%和13%、9%的材料,需要通过调整税率,将材料含税价调整到17%、11%的税率,这类型的材料称之为“涉及到税率调整的材料”。

使用“过渡方案”计算工程造价时,所有的材料和机械均需要在17%、11%的税率下进行,符合了此条件,才能按“过渡方案”中“费用计算程序”计算。当然销项税的税率在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按11%,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按10%,2019年4月1日后按9%。

“涉及到税率调整的材料”含税价转换公式为:

含税价=[除税原价×(1+17%)+除税运杂费×(1+11%)]×(1+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

其中,除税原价=除税价÷(1+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除税运杂费。

除税价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除税价或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材料除税价。

示例:涉及到税率调整的材料如何转换为17%、11%的含税价

某市,2019年4月的材料信息价如表(税率13%、9%):

材料名称除税价(元/吨)含税价(元/吨)
42.5水泥452.67510.01
若除税运杂费为36.04元/吨,运输损耗率为2%,采购及保管费率为2%。可计算得:

除税原价=452.67÷(1+2%)÷(1+2%)-36.04=399.05元/吨

换算为17%、11%税率下的42.5水泥含税价为:

[399.05×(1+17%)+36.04×(1+11%)]×(1+2%)×(1+2%)=527.37元/吨。

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2019年4月3日

作者:未知 点击:917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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