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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钦北区财政基建资金申请拨付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钦北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财政资金申请拨付管理,规范基建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和拨款行为,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有效,现就进一步加强钦北区基建项目财政资金申请拨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基建项目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政策性比较强的业务工作,该项工作关系到基建项目能否顺利实施,关系到基建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与安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基建项目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申请、支付流程,分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会计账套,确保基建项目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建立项目主管单位承诺制

根据《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钦市财规〔2018〕2号)、《钦北区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钦北财规〔2018〕2号)的规定,建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责任承诺制度,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和有审核责任的业务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基建项目相关款项时,需同时提交履行责任承诺书,对项目资金申请拨付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和有审核责任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

三、贯彻落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相关规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制度,向财政部门申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时,在申请材料中分别列明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数额,将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别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一般工程款账户,并按月足额将工人工资优先直接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

四、严格项目资金用款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一)预付款(或第一次进度款)申请。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基建项目预付款,需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或货物采购合同规定支付比例进行申请和支付,同时需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用款申请报告,报告主要内容: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申请的资金数额及用途等。

2.基建资金用款申请表。

3.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复印件。

5.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6.项目施工、监理、货物采购合同复印件。

若工程项目相关合同无预付款的约定,第一次申请支付进度款,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书、经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以及工程计量支付统计表等材料原件,并在申请材料中分别列明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数额。

(二)进度款申请。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基建项目工程进度款,

需根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进行申请与支付,同时需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用款申请报告。报告主要内容:项目进展情况、申请

的资金数额及用途等。

2.基建资金用款申请表。

3.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书、经项目业主、监理、施

工单位三方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以及工程计量支付统计表等材料原件,并在申请材料中分别列明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数额。

(三)结算款申请。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基建项目工程结算款,

根据合同结算条款约定并按合同规定比例预留足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才能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同时需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用款申请报告。报告主要内容:项目进展情况、已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情况、申请的资金数额及用途等。

2.基建资金用款申请表。

3.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或验收报告复印件。

5.项目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结算款支付申请表或设备验收

材料原件。

6.若合同结算条款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则需提供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算报告复印件。

(四)工程质保金申请。建设单位申请基建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需根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条款、缺陷责任期内履约情况进行申请和支付,若施工单位或货物供应商提供由商业银行开具的、不短于质量保证期的、同等金额的无条件支付保函,财政部门可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施工单位或货物供应商。同时需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用款申请报告。报告主要内容: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的履约情况、申请的资金数额及用途等。

2.基建资金用款申请表。

3.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复印件。

5.由商业银行开具的、不短于质量保证期的、同等金额的无

条件支付保函复印件。

6.项目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表原件。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

2019年5月24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镇(城区)财政所,本局预算股、国库股、综合股、行政政法股、教科文股、企业股、社保股、农业股、农村股、金融股、区财政监督检查办,区纪委监委驻区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办公室2019年5月24日印发

作者:未知 点击:584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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