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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标准等事宜的通知》解读

2020年2月 14日,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标准等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使相关单位全面了解掌握,现将《通知》内容进行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1月23日省政府第332 号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对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标准做了新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好新审批标准,市人防办联合市行政审批局,结合我市人防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了本《通知》。

二、《通知》起草主要依据

《通知》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人防工程审批方面的内容。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各区市防空地下室的审批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市七区及高新区、保税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9%的标准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7%的标准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上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均为防护面积。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其缴费面积按上述计算,缴费标准按照我市相关政策执行。

明确了战时用途如何确定:已编制人防工程规划的,战时用途按照人防工程规划确定;规划未明确的,按照《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2013)确定,项目人口规模按照民用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每百平方米3个人计算。

(二)明确了单建人防工程的设防标准

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因此,单建人防工程应当全部设防,不满足人防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的口部、设备间等辅助用房可除外。

(三)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如何设防

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按照《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其战时用途应符合人防工程规划,规划未明确的,按照战时用途与平时用途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例如:平时用途为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地下空间项目,战时用途可以车辆综合掩蔽库为主;平时用途为商业、餐饮的,战时用途可以综合物资库或食品站为主。

城市地铁、隧道项目,由于大多为跨区项目,且建设地段的地形、地质较为复杂,由市人防办单独出具设防意见。

(四)明确了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的计算标准

在一些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中,往往无法区分生产厂房和非生产性用房,为进一步减少自由裁量权,便于人防行政审批部门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计算,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的规定,明确工业项目中无法区分生产厂房和宿舍、办公会议用房(产品研发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的,以项目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7%作为民用建筑起算面积。

(五)明确了人防工程详细规划编制等事宜

明确了宜编制人防工程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规模。对于一次编制人防工程详细规划、后面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工建设的地块必须建设人防工程,建设面积至少应当满足先期建设项目的人员掩蔽面积,多建的人防工程面积可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

(六)明确了不需要履行结建义务的民用建筑范围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七条“(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的规定,借鉴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明确2000平方米以下的非居住类民用建筑不需要履行结建义务。借鉴《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明确工业生产用房及配套设施、公益建筑、构筑物、老住宅加装电梯等不需要履行结建义务。

(七)明确了人防工程相关审批程序

依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三条“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第五十四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缴纳易地建设费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第五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以及《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2 号)第十七条“对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将人防审批手续融入到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应出具人防质量监督登记或相关证明。从制度层面避免人防审批中漏批漏建漏缴、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等问题的发生。

四、《通知》施行日期

《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以项目人防报建时间为准。

作者:未知 点击:322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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