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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彭州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办法的管理范围

(一)本级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且占投资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的ppp项目。

(三)在前两类项目之外,政府根据规划和发展需要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市属国有公司按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的投资项目。

(四)例外情形:不属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由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作为业主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和应急工程项目,按照抢险救灾工程和应急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单独的政府性管线迁改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的申报、储备、前期工作制度和年度计划

(一)项目申报。每年9月30日前,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单行材料,项目单行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工期、预计投资、上级资金情况等事项,并经分管市领导签字确认后,向市发改局申报次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

(二)项目储备。市发改局对申报单位申报的储备项目梳理汇总,及时报市政府专题会审议,确定储备项目,并向市前期服务中心下达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三)前期工作。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服务中心负责储备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研究;组织开展项目规划、用地、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送审等前期工作。

(四)年度计划。市发改局依据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完成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报市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和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下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牵头单位、项目业主、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年度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三、关于项目审批与招标管理

(一)项目审批

已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应根据总投资(须含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和管线迁改等费用)分类办理审批手续。

1、总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将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局审批。

2、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局审批。

3、由市属国有公司按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

4、未纳入年度计划,急需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须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经分管市领导和市政府分管投资的领导签字同意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市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市发改局办理审批手续。

(二)项目招标管理

市发改局按照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核准,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核准。原则上应在取得核准文件后3个月内开展勘察、设计招标。超过3个月未招标的,项目业主应说明理由并报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应将相关情况纳入绩效考评。

四、关于规划设计审查

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初步设计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施工图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委托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投资管理与投资管控

(一)投资管理。经评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报市发改局批复,作为投资概算的控制限额。经评审的投资概算报市发改局批复,作为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招标(比选)控制价报市评审中心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比选)的最高限价。

(二)投资管控。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的投资。项目确因设计需要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投资的,由项目业主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论证并严格按照行业设计变更管理及相关规定完善变更资料后,须取得项目牵头单位书面审查同意、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调整书面审查意见、资金管理部门资金筹措书面审查意见,经市评审中心评审后按照《彭州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办理。

六、项目报建与实施

(一)报建管理。项目业主应在开工前,到行业主管部门依规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相关报建手续。

(二)合同管理。项目业主应建立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应明确实施范围、内容、质量标准、工期、中标合同价、计价方式、设计变更等条款。

(三)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建立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人员质量责任制,对施工质量负责。

(四)监理管理。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交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交(竣)工验收工作,行业主管部门须到场监督。项目业主应在交(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的30日内,与管理(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管理(使用)权移交手续。

(六)结决算管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办理结算工作,依法接受市审计局审计监督。

七、关于资产与资金管理

(一)资产管理。项目业主应建立固定资产移交清册,并在市国资金融局监督下,将资产移交管理(使用)单位。

(二)资金管理。财政直接投资的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已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的,由项目业主提出项目资金申请,项目牵头单位进行核实后拨付;未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的,按照追加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后,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将项目资金拨付给项目业主。

八、项目后评价

市发改局负责项目后评价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为项目管理、投资决策、规划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九、财政绩效评价

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按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

十、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信息管理。市发改局负责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和管理;项目业主应及时填报,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审核。

(二)日常监督。项目牵头单位是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单位,对项目建设管理、信息报送、业主自律等日常监管履行直接责任。

(三)现场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施工实施监督,加大巡查力度,加强项目关键节点的抽查,对发现的重大质量或安全隐患及时跟踪督办。

(四)资金安全监督。项目牵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发现项目业主存在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等违规情形的,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告知市财政局、市发改局暂停工程款项拨付或责令项目业主追回已付款项。

(三)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推进审计全覆盖,加大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点资金、重点部门的审计力度,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市场主体监管。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信用评价,情节严重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2年内禁止参与彭州市政府性工程项目建设活动。

作者:未知 点击:377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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