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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中市政府建筑法规小组设置要点」

 

府都建字0930150317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台中市政府府都建字0930150317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2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执行台中市建筑管理自治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特设台中市政府建筑法规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小组任务如下:

(一)研订台中市建筑自治法规。

(二)处理建筑法规适用疑义事项。

三、本小组置委员十三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发展局(以下简称都发局)局长兼任;一人为副召集人,由都发局副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下列单位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法制室代表一人。

(二)都发局都市计划课课长。

(三)都发局建造管理课课长。

(四)都发局使用管理课课长。

(五)台湾省建筑师公会台中市办事处代表三人。

(六)台湾省土木技师公会中部办公室代表一人。

(七)台湾省结构技师公会中部办事处代表一人。

(八)学者专家二人。

四、本小组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本职进退。委员出缺时,本府得予补聘;补聘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五、本小组置行执行秘书一人,由都发局建造管理课课长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综理本小组幕僚作业,置干事若干人,由都发局派员兼任。

六、本小组会议由召集人视实际需要召开之,开会时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担任主席。

七、本小组开会时得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列席。

八、本小组会议开会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决议事项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

九、本小组会议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十、本小组对外行文以本府名义为之。

十一、本小组成员均为无给职,但府外委员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十二、本小组所需经费由都发局编列预算支应。

台湾当局

 

作者:未知 点击:719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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