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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东县偏远地区未领得使用执照之建筑物申请暂接水电办法」名称为「台东县未领得使用执照之建筑物申请暂接水电办法」并修正部分条文

 

府行法字第0943000049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六日台东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3000049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1、3、5、6条条文;增订第8-1条条文(原名称:台东县偏远地区未领得使用执照之建筑物申请暂接水电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建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四款规定订定之。

第3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如下:

一本县境内除台东市外非属实施都市计画地区之建筑物。

二其它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筑物。

第5条 申请暂接水电之建筑物不得有碍公共安全措施及破坏景观或水土保持之情事,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户之直系亲属于本县境内无其它之建筑物可供居住使用者。

第6条 本办法授权本县各乡(镇、市)公所就辖区内未领有使用执照之建筑物申请暂接水电案件,经审查符合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者,核发暂接水电同意函。

第8-1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其它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筑物,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中低收入户资格者。

二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

三由当地乡(镇、市)公所勘查有迫切民生需要属实,函送本府核定者。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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