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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苗栗县拆除合法建筑物剩余部分就地整建办法」

 

府行法字第0940007326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苗栗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007326号令修正发布第5、6、8、10、12、14条条文

第5条 修复门面经苗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核准后由修复人自行沿拆除面,按拆除剩余之建筑物高度修复之,依法须设置骑楼者,并应将拆除剩余之建筑物依苗栗县骑楼、沿街步道空间设置自治条例设置骑楼。

第6条 就地整建之基地内如有公共设施保留地,得依下列规定办理:剩余建筑物如有部分位于公共设施保留地上者,得检附公共设施开辟时无偿自行拆除切结书,申请同时整建,整建之建筑物以原高度为限;该公共设施开辟时,应由工程主办机关通知限期自行无条件拆除。

第8条 工程主办机关应于工程开工时,将预定完工期限通知拆除户;就地整建及修复门面应向本府提出申请。

本府应自收到申请书十日内予以准驳,申请文件不全者,应即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仍不齐全者,驳回其申请。

第10条 申请就地整建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权利证明文件及共同壁协议书。

二、配置图。

三、建筑线指定(示)图(含现有巷道)。

四、比例尺一百分之一原建筑物平面图及各向立面图。

五、比例尺一百分之一整建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基础、各楼地板、屋架结构平面图及主要剖面图。

六、整建之高度为七公尺(二楼)以上者,应检附建筑师或专业技师出具之安全证明书并依下列情况检附结构计算书备查。

(一)二层以下跨距超过六公尺之钢筋混凝土梁,应检附该部分应力计算书。

(二)跨距超过十二公尺之钢架构造,应检附钢架应力计算书。

(三)三层之钢筋混凝土构造建筑物,梁跨距超过五公尺者及四层建筑物应检附结构计算书。

七、工程主办机关出具之建筑改良物查估调查证明文件。

前项设计图经核准后,应向本府补具三份备查。

第12条 修复门面、就地整建应于核定修复、整建期限内依核准图样整建完成,无法如期完成者得依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展期。

修复、整建完成后应检附竣工平面图、立面图及各向立面四寸照片二份向本府申请核发完工证明。

本府应于收到申请书起十日内派员实地查验合格后发给完工证明,并于地籍套绘图上予以套绘。

第14条 本办法规定之书表格式及修复门面、就地整建须知,由本府依式印制免费供应。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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