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机电之家首页 >> 工程造价>> 标准法规 >> 台湾法规 >> 修正「建筑物部分使用执照核发办法」第三条条文
修正「建筑物部分使用执照核发办法」第三条条文

 

    民国91年03月14日修正

第3条 本法第七十条之一所称建筑工程部分完竣,系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二幢以上建筑物,其中任一幢业经全部施工完竣。

二、连栋式建筑物,其中任一栋业经施工完竣。

三、高度超过三十六公尺或十二层楼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八○○○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筑物,其中任一楼层至基地地面间各层业经施工完竣。

前项所称幢、栋定义如下:

一、幢:建筑物地面层以上结构体独立不与其它建筑物相连,地面层以上其使用机能可独立分开者。

二、栋:以一单独或共同出入口及以无开口之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所区划分开者。

台湾当局
 
作者:未知 点击:926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本文标签:修正「建筑物部分使用执照核发办法」第三条条文
* 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修正「建筑物部分使用执照核发办法」第三条条文》相关权利人与机电之家网取得联系。
关于“修正「建筑物部分使用执照核发办法」第三条条文”的更多资讯

电子样本

富林泰克产品系列j电子样
:胡先生
:13736436955
:嘉兴市科力电子有限公司
个人求购

 【求购】  起重专用变...  2024-9-30
姜海洋 【求购】  锆铌合金  2024-9-30
王景雷 【求购】  玻璃纤维管  2024-9-30
廖先生 【求购】  ASCO电...  2024-9-30
你爸爸 【求购】  甲板漏水口  2024-9-27
蒋经理 【求购】  电磁阀  2024-9-27
徐经理 【求购】  施耐德母线...  2024-9-27
张经理 【求购】  深宝电表  2024-9-27
VIP公司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