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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宜兰县政府区段征收可建筑土地竞标作业程序」

 

府地五字第094004292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八日宜兰县政府府地五字第0940042920号函修正发布第9点

九、土地价款之缴纳:

(一)一次缴清者:由本府依送达程序通知得标人于接到缴款通知之次日起二个月内(单标土地得标价一亿元以上四个月内)一次缴清价款。逾期不缴纳者,视为自愿放弃得标权利,所收取之保证金不予发还。

(二)得标人如需贷款缴纳土地价款者:

1得标人如需以标得土地向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缴纳价金者,应于主办单位通知得标之次日起五日内,自行觅妥行库或选择本府提供之行库办理长期低利贷款及建筑融资,向本府提出申请,由本府同意后函知欲申办之贷款银行核办。

2得标人应与贷款银行约定:

(1)贷款银行应于竞标后之次日起四十日内(单标土地得标价一亿元以上三个月内)核定是否准贷,并将结果通知得标人及本府。

(2)经核准贷款者,贷款银行应同时将贷款契约及抵押权设定登记书表送达本府办理登记事宜(相关规费均由得标人负担)。贷款银行应于抵押权设定登记完成并接获他项权利证明书后三日内将全部价款一次拨付本府指定之专户。

3贷款银行逾期拨款者,得标人应按该银行基本放款利率加计利息给付违约金。贷款银行未于竞标后之次日起四十日内(单标土地得标价一亿元以上三个月内)核准贷款者,得标人仍应于原定缴款期限内一次缴清价款,否则视同放弃得标权利,所收取之保证金不予发还。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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