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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北县政府违章建筑督导协调会报设置要点」

 

北府工拆字第0940018156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工拆字第094001815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为协调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辖内违章建筑处理,依「处理违章建筑有关人员奖惩办法」第19条规定,特设置台北县违章建筑督导协调会报(以下简称本会报),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报任务如下:

(一)本府公共政策中有关违章建筑之重大事项建议。

(二)依会报提案之违章建筑处理及执行成效,相关人员奖惩建议。

三、本会报编组:

(一)本会报置委员13人。设召集人1人,由本府主任秘书兼任,副召集人1人,由本府秘书兼任,均为当然委员。

(二)其它委员由工务局、警察局、消防局、交通局、建设局、农业局、住宅及城乡发展局、地政局、水利及下水道局、教育局、政风室指派课队长级以上人员兼任委员。

(三)本会报业务由本县违章建筑拆除队主办。

四、本会报置执行秘书1人,由本县违章建筑拆除队队长兼任;干事1至3人,由本县违章建筑拆除队派员兼任,负责提案之审查及协调;本府各机关、单位提报本会报审议之提案应于每次会报前2周送达至本县违章建筑拆除队。

五、会议出席人员:

(一)每次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

(二)参加人员,除本会报各委员外,并视业务需要,得邀乡镇市公所及本县辖区内民间相关公(工)会代表列席。

六、本会报每3月召开会议1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七、本会报委员、执行秘书、干事等兼任人员及顾问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

八、本会报所需经费,由本县违章建筑拆除队编列预算支应。

九、执行秘书应于开会时提报上次会议决议事项之办理情形,以供主席参考。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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