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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中市政府审查建筑物营业用途作业规定」

 

府都管字第09400128838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台中市政府府都管字第0940012883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建筑物营业用途及项目核对,特订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营业用途如下:

(一)专业技师执业登记。

(二)当铺业设立登记。

(三)保全业设立登记。

(四)营利事业登记。

(五)其它依法应办理营业登记或执业登记者。

三、申请营利事业登记之营业项目,应依经济部订定之「公司行号营业项目代码表」填载,并符合建筑物所属使用类组及用途。

四、申请建筑物营业用途审查,应由申请人检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建筑物使用证明文件:

1.使用执照或开辟公共设施拆除建筑物剩余部份就地整建证明。建筑法民国六十年十二月廿二日修正公布前或都市计划公布前未领得使用执照之合法房屋办理登记者,得检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办理:

(1)缴纳自来水费或电费收据。

(2)完纳房屋税捐证明。

(3)户口迁入证明。

(4)建筑物登记证明。

2.依「台中市建筑物免办变更使用执照规则」规定,免办理变更使用执照者,其核准函。

(二)土地使用分区证明书。

(三)符合下列规定者,其建筑物使用执照及变更使用执照竣工平面图说:

1.供公众使用建筑物且申请楼层具二种以上用途,或跨越两种土地使用分区以上者。

2.非供公众使用建筑物且申请楼层用途有部份列为停车空间、避难室者。

3.未能检具平面图说,且无法申请补发时,得检附地籍图、土地登记簿誊本、建筑物测量成果图或经建筑师签证,依现场实测绘制比例尺五十分之一或一百分之一图说,并载明标示营业范围及面积。

(四)门牌整编证明。

(五)土地使用分区证明书地号与使用执照不同,经分割、重测或需确定营业面积者,其建筑改良物登记簿誊本。

(六)属行政院颁「维护公共安全方案-营建管理部份」,第一、二优先行业者,其营利事业登记范围标示图。

(七)依台中市事业场所强制投保公共意外责任保险自治条例规定,应投保公共意外责任保险之保单。

(八)申请建筑物营业用途审查时,申请人应检具申请范围未有妨碍防火避难设施或构造设备及依法维护防火避难设施合法使用与构造设备安全之切结证明。

(九)使用旧有建筑物第二层以上且未领得使用执照者,办理建筑物营业用途审查,应检附建筑师、结构技师或相关技师之结构安全证明书。前项第九款结构安全证明应为正本并叙明营业所有地址、地号、营业面积、开立证明技师姓名,开业字号、地址并签证结构安全无虞。

五、符合国民住宅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标租或标售之国民住宅,得依本规定申请建筑物营业用途审查。

六、申请建筑物营业用途审查之营业范围不得占用建筑物附设之停车空间、防空避难设备、自用储藏室及其它公共设施。

七、本规定之书表格式,由本府都市发展局另定之。

台湾当局

 

作者:未知 点击:523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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