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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中县高氯离子钢筋混凝土建筑物善后处理办法」

 

府法行字第0940225798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台中县政府府法行字第094022579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中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处理台中县(以下简称本县)高氯离子钢筋混凝土建筑物,以维公共安全,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高氯离子钢筋混凝土建筑物(以下简称高氯离子建筑物),指建筑之混凝土,经政府认可之专业鉴定机构、学校或团体(以下简称专业鉴定单位)鉴定,其氯离子含量超过设计环境条件下之国家标准值,认定必须补强,防蚀处理或拆除重建者。

前项经政府认可之专业鉴定机构、学校或团体,系指领得政府核颁载明有检测能力之证明者。

第3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已依建筑法规定申报施工勘验,领有使用执照之私有合法建筑物。

第4条 专业鉴定单位受理鉴定时,应设置钢筋混土腐蚀速率检测系统,实施混凝土及钢筋检测,据以提出劣化程度判定报告及明确具体处理措施。

第5条 私有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在发现建筑物有白华、析晶、钢筋腐蚀、混凝土剥落等现象时,得自行或要求该建筑物之建筑投资业者、承造人或监造人委托政府认可之专业鉴定单位鉴定,其经鉴定属高氯离子建筑物后,应于一个月内,备文检附鉴定报告文件,报请本府处理。

前项鉴定报告,应载明氯离子法定含量、检测实际含量、取样位置图说、对建筑物损坏程度及具体处理措施。

第一项专业鉴定单位受理委托鉴定,应于提出鉴定报告时,副知本府。

第6条 高氯离子建筑物须拆除重建者,本府应依建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通知所有权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并限期拆除,必要时并得强制拆除。

第7条 高氯离子建筑物须拆除重建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检附原领使用执照,土地权利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向本府报备,依不超过原有使用执照之层栋户数、各层面积、各层用途及建筑物高度于原地建造,免请领建造执照。但有关结构安全、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等,仍应依法由建筑师及专业工业技师等办理,并依规定签证负责。

二、应于核准报备之日起一年内申报开工,并应于申报开工时,检具经建筑师及专业工业技师签证之工程图样、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申请备查。

于工程完竣后,依建筑法相关规定申请使用执照。

第8条 高氯离子建筑物须补强或防蚀处理者,本府应通知建筑物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依鉴定报告完成补强或防蚀工程,并报本府备查。

第9条 高氯离子建筑物于补强、防蚀或拆除重建前,所有权人得申请本府发给证明,据以向税捐稽征机关依房屋税相关规定,申请减免房屋税。

高氯离子建筑物须拆除重建者,所有权人、配偶、户籍内之直系亲属及其配偶均无自有住宅者,得依贷款人民自建国民住宅办法所定规定,检具前项证明,申请自建国民住宅贷款。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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