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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北市未完成公共设施之建筑基地申请建筑执照出入通路之处理原则」

 

(94)府工建字第09413821701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台北市政府(94)府工建字第0941382170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5点

一、台北市未完成公共设施之建筑基地出入通路之开辟,应至少一条可通达基地之主要出入口,以供通行。如设置车道应比照办理。

二、以计画道路为出入通路,应合乎下列条件:

(一)新建五楼以下或六楼以上建筑物应于建筑工程放样勘验前,分别自行开辟完成三.五公尺以上与四公尺以上之施工道路及依实际需要拟定之临时排水系统。

(二)申请使用执照前应依本府工务局养护工程处标准图说施工完成排水系统,并将出入通路铺路设柏油路面。

(三)前二款出入通路及排水系统所经土地免检附土地权利证明文件,由起造人自行负责。

三、计画道路尚未开辟,以其它现有巷道为出入通路,该现有巷道应合乎下列条件:

(一)编有巷、弄门牌,宽度在三.五公尺以上,已铺设柏油路面并完成公共排水沟及自来水与电可接通输送者。

(二)已供公众通行十年以上(应检附照片及门牌证明),目前仍作道路使用无法径予废止。

四、以现有巷道(含指定建筑线之巷道)为出入通路,未于基地设停车空间且经消防局认定无碍消防救灾者,其宽度得减为二公尺以上。

五、依台北市面临现有巷道申请建筑原则申请建筑者,仍应依本原则规定办理。

台湾当局
 
作者:未知 点击:393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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