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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北市暂定古迹及暂定历史建筑管理维护要点」

 

(94)府文化二字第094061721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四日台北市政府(94)府文化二字第094061721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本市暂定古迹及暂定历史建筑之管理维护,确保文化资产安全,特订定本要点。

二、暂定古迹及暂定历史建筑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善尽管理维护之责,并采取下列管理维护措施:

(一)为防范人为破坏、毁损、窃盗、失火及窃占等情事发生,应采取必要保全措施,以确保暂定古迹及暂定历史建筑之安全与完整。

(二)应保持暂定古迹及暂定历史建筑四周环境清洁、良好通风与排水,以防虫害及潮气侵蚀,并加强消防措施,以维护公共安全。

(三)遇有发布台风警报时,应对暂定古迹及暂定历史建筑四周及内部进行检查,加强防台准备,并对周围高大树木为必要修剪,以防损及建筑物本体。

(四)应视暂定古迹及暂定历史建筑特性,订定相关之管理维护注意事项及限制事项公告周知,并加强消防措施,维护公共安全。

未依前项规定办理者,本府文化局应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应依「台北市暂定古迹及暂定历史建筑管理规则」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三、暂定古迹及暂定历史建筑如因风灾、水灾、震灾、火灾或其它灾害,造成建筑物重大损害时,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立即通报本府文化局。

本府文化局接获前项通报后,应立即成立紧急应变小组至现场勘查,提供紧急应变措施及临时处置方案之咨询、建议及必要之协助。

暂定古迹及暂定历史建筑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于采取前项紧急应变措施及临时处置方案时,应注意下列原则:

(一)避免建筑物本体及文物之灾害继续扩大。

(二)避免破坏原有之形貌及历史文化风貌。

(三)使用可拆除且不损坏建筑物本体之建材作为防护措施。

四、公有暂定古迹及暂定历史建筑因灾害遭受损坏时,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依前点规定办理外,应主动执行紧急抢救、紧急加固等应变措施,避免灾情扩大,并应于该年度预算范围内调整或另觅财源支应。

五、有蓄意破坏、毁损或窃占暂定古迹及暂定历史建筑等不法行为者,由本府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涉有刑责者,并移送检警机关侦办。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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