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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北县政府高氯离子钢筋混凝土建筑物处理及鉴定实施要点」

 

北府工建字第0930461514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工建字第0930461514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5点;并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高氯离子钢筋混凝土建筑物(以下简称高氯离子建筑物)实施鉴定、认定标准、容积奖励、补助与审查事宜,以维护公共安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高氯离子建筑物,系指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已依建筑法规定申报施工勘验之私有建筑物,其混凝土之氯离子含量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超过设计环境条件下之国家标准值者。

  前项专业鉴定机构应经本府认可;其认可规定由本府另定之。

  三、建筑物所有权人,在发现建筑物有白华、析晶、钢筋腐蚀、混凝土剥落等现象时,应自行委托本府认可之专业鉴定机构实施鉴定,经鉴定属高氯离子建筑物者,应由所有权人或专业鉴定机构于完成鉴定报告后十日内向本府申请核定。

  四、本府核定第三点建筑物之鉴定报告,得邀集专家学者对鉴定报告结论作准驳之审议,并得提出拆除重建或补强、防蚀等工程专业评估及建议。

  前项专家学者包含本府认可之专业鉴定机构代表及其它学术机构所推荐人选。

  五、依第三点规定申请核定者,应备具文件如下:

  (一)申请书。

  (二)使用执照影本。

  (三)建物登记誊本。

  (四)鉴定报告。

  (五)其它必要之文件。

  六、鉴定报告应包括之内容如下:

  (一)鉴定标的物基本资料。

  (二)鉴定范围。

  (三)鉴定内容、项目。

  (四)鉴定经过。

  (五)现况勘查结果(含现况照片)。

  (六)鉴定结论。

  1.应有明确须拆除重建或补强、防蚀之处理建议。

  2.鉴定结果为拆除重建者,另提供三年内该建筑物临时性安全维护之建议。

  3.鉴定结果为补强或防蚀者,提具补强或防蚀处理之计画书图、估价书。

  七、鉴定报告之鉴定内容、项目如下:

  (一)混凝土检测:氯离子含量、抗压强度、中性化深度。

  (二)损害现象(配合照片说明)。

  (三)其它必要之项目。

  鉴定结果经初判已达到第九点第一项第(一)款规定须拆除重建者,应另作耐震能力评估。

  八、各楼层混凝土检测取样数至少每二00平方公尺一个,每楼层不得少于三个,取样位置需均匀分布。

  九、高氯离子建筑物经鉴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办理拆除重建。

  (一)混凝土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楼层平均值0.6kg/m3以上、中性化深度检测楼层平均值二公分以上,且经详细耐震能力评估,任一方向地面以上楼层之崩塌地表加速度低于150cm/sec2等三项检测结果之楼层数与总楼层数之比值(以下简称楼层比)四分之一以上者。

  (二)混凝土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平均值0.3kg/m3以上且混凝土抗压强度平均值小于0.45f'c之楼层比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混凝土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平均值0.9kg/m3以上、中性化深度检测楼层平均值二公分以上之楼层比二分之一以上者。

  (四)混凝土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平均值0.6kg/m3以上、中性化深度检测楼层平均值二公分以上之楼层比四分之三以上者。

  以上楼层比之计算,除详细耐震能力评估应以地面以上楼层计算外;其余楼层比之计算,应含地下层。

  十、高氯离子建筑物经鉴定结果,混凝土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平均值0.6kg/m3以上且补强或防蚀处理费用超过重建费用达百分之七十五而不符合经济效益,由鉴定机构建议并经第四点第一项会议决议者,得办理拆除重建。

  依前项申请者,由原鉴定机构提具补强或防蚀处理计画书图、估价书及重建费用计画书。

  第一项补强或防蚀处理费用与重建费用标准,得由本府另定之。

  十一、高氯离子建筑物所有权人于完成拆除工程或补强、防蚀工程后得向本府申请补助。

  前项补助依建物登记之主建物面积计算。其为拆除者,每平方公尺补助新台币(以下同)二千元,每户最高补助二十万元;其为补强或防蚀者,每平方公尺补助一千元,每户最高补助十万元。

  依前项规定申请补助者,得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将全数之补助成立专户。

  申请拆除重建经本府项目核准者,得先行核发百分之二十补助款。

  补助款以使用执照户数为准。拆除重建费用或补强、防蚀费用之补助款不得重复申请。

  十二、申请拆除重建费用补助者,应备具文件如下:

  (一)申请书。

  (二)本府核定文件。

  (三)建物登记誊本。

  (四)拆除执照影本。

  (五)拆除工程前、后照片。

  (六)切结书。

  (七)其它必要之文件。

  依第十一点第四项申请项目核准拆除重建百分之二十补助款者,应备具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七)款文件向本府工务局提出申请。

  十三、申请补强、防蚀费用补助者,应备具文件如下:

  (一)申请书。

  (二)本府核定文件。

  (三)建物登记誊本。

  (四)补强、防蚀工程前、后照片。

  (五)切结书。

  (六)经专业技师或建筑师签证之竣工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之安全证明文件。

  (七)本要点第四点第一项会议决议之补强或防蚀计画书图、估价书。

  本要点施行前,已自行完成补强或防蚀处理者免附。

  (八)其它必要之文件。

  十四、实施都市计画地区高氯离子建筑物所有权人申请重建时,其容积奖励依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及相关法令规定;并得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及都市更新条例办理。

  第一项容积奖励额度,由本府建造执照预审委员会审定之。

  十五、高氯离子建筑物依第十四点申请重建之建造执照审查原则如下:

  (一)以原基地拆除重建为原则,不得增加基地面积。

  (二)建筑基地除依现行都市计画规定应设前院、骑楼或无遮檐人行道等退缩建筑外,其它院落依原建筑物核准时法令办理。

  (三)建筑面积、楼地板面积及总楼地板面积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条第(三)、(五)、(七)款规定办理。

  (四)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有建筑物使用执照核准之建筑面积。但汽车升降机于地面层设置透明顶盖者,得再增加该顶盖之建筑面积。

  (五)因增加楼层增设之升降机、直通楼梯(安全梯)等应于规定面积内设置。

  (六)原有阳台系附属建筑物并领有产权登记者,重建后之阳台在不超过各户原核准阳台面积原则下,得调整位置及深度。

  (七)经建造执照预审委员会审定其公益性及必要性者,得另设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之管理维护使用空间,其面积未超过四十五平方公尺部份不计入总楼地板面积。

  (八)除第十四点第一项容积奖励外,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十五章实施都市计画区建筑基地综合设计或依「台北县建筑物附设停车空间鼓励要点」设计者,经本府建造执照预审委员会审定,得另增加楼地板面积。

  (九)原有建筑物范围准维持原用途,如拟变更用途或新增部分建物之用途依现行规定办理。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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