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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出台《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近日,济南市建委公布了《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严禁招标人设定不合理低价招标及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 
  办法要求,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执业活动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检查,将检查意见记入《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招标人办理招标备案时,应将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与招标文件一并公布,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对招标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办法指出,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收到招标控制价10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申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会同招投标监督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招标控制价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将修改结果对所有投标人公布。因招标答疑等原因调整招标控制价的,应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对所有投标人公布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必须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禁止背离施工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禁止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 
  济南市建委明确规定,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编制,出现投诉事项的一经核实,给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警告一次,警告累计达到三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凡背离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上的记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凡出现重大工作纰漏或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两次的,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执(从)业资质(格)。
  济南市建委明确规定,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编制,出现投诉事项的一经核实,给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警告一次,警告累计达到三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凡背离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上的记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凡出现重大工作纰漏或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两次的,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执(从)业资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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