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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不得低于成本 规范投标报价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的招标投标承包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应该看到建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以后,工程的价格之争显得尤为突出,特别是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现象时有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竞标,要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表明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或在评标时对参与竞标的投标人所报价格低于成本予以除外。这是为了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对于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经济效益,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都有重要意义。法律作出这一规定主要目的有两点:一是为了避免出现投标人在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再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不正当地降低成本,挽回其低价中标的损失,给工程质量造成危害。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防止产生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以合理报价进行竞争的投标人利益。由于每个标投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自身条件不同,即使完成同样的工程项目,其个别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实行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正是为了通过投标人之间竞争,特别在投标报价方面的竞争,择优选择工期短、质量优、造价低、信誉好。而管理水平高、技术能力强的投标人,生产经营成本相对低的企业,只要投标人报价不低于自身的个别成本,即使是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也完全是可行的。不得低于成本一般是指企业成本,但现在实行的制造成本相对于个别产品的成本很难准确测算,况且当投资人提出招标时,建筑产品还没有发生消耗,在一个特定的招标时间内,实际成本则无尺度去衡量。只能是一个预测成本或经验成本,所以,从工程项目招投标角度分析,企业投标时的个别成本在理论上推理成立,但实际操作时难以准确认定。
  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和国家招投标法为什么要设定这种规定,这个话题一直是业内人士关注和思考的问题。如何准确界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很多方面的环节。由于各个企业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而相关成本不同,工程报价的差异性有时很大,完全依赖于评委经验判别和评价成本很难准确把握。因为工程的设计标准、地质条件、结构类型、工期长短不同的复杂因素,再加上工程还没有开工,实质性的消耗也没有发生,真正要搞清楚投标人的个别成本,通常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和精力,因此迫切需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拿出一个便于操作的成本评价体系和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双方合法权益,针对出现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互相压价参与竞争的现象,南京市建委近日出台了《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实施办法》共二十二条,为投标报价和公正合理评标提出有一定操作性的成本指导标准。
  关于南京市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实施办法》下发后,有关工程建设各方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需要解答的问题。我们和招投标部门联合举办了建设方、施工方、中介方(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评委方等几个方面的专场交底和答疑。
  问:这次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实施办法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投标中的低于成本竞相压价,不但直接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而且将严重威胁和影响工程质量。《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实施办法》的推出,是南京市调整招投标方式,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继续和深入,是一系列制止不正当竞争,保障招投标活动公正性和科学性的配套措施之一。该办法的出台主要依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问:该办法的出台是否对招标人的利益构成影响?
  答:不会影响招标人的利益,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投标人要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竞争方式没有改变(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2)由于列出了不可竞争费用和可竞争费用的下限指导标准,提高了评标标准操作的透明度,使得整体素质好、施工管理水平高、技术装备能力强的队伍处于竞争优势地位,从而促进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3)提倡科学合理工期、强化文明安全施工,有利于出精品工程。(4)由于统一报价口径可比性原则,明确了计价办法,为今后减少造价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而遏制以低价承揽工程再变相签证等腐败行为。(5)有利于工程结算进行。
  问:为什么规范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
  答:从五个方面考虑:第一,工程造价计价的特点所决定的,投标报价应当采用工料单价法或综合单价法,也就是说工程报价的组成是由各个分部项组成。第二,如果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形式,是否低于成本难以甄别。第三,便于工程结算。第四,防止投标人故意压价或抬价搞恶性竞争。第五,投标人需要进行让利的,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将本企业的特长优势需要让利或优惠的,可以具体表现在相应的子目项和可竞争的取费标准中。
  问:招标人对工期提前有要求的,工期标准是什么?试问工期大幅度的提前,已经超过《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能否继续增加赶工措施费?
  答:工期执行标准以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文件通知为准。招标人要求工期提前在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底编制和投标人应按十二条(二)款,赶工措施费为造价(不含税)不得低于2%列入,投标人报价可以上浮。如果招标人要求大幅度提前工期,我们不提倡,因为工期大幅度的缩短,超出合理正常施工范围,对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构成不稳定因素。工期实际情况大幅度提前的,能否增加赶工措施费从其合同约定。
  问:《办法》第五条投标报价要求采用工料单价法或综合单价法,与第七条投标人根据市场价格行情和实际情况自主进行,这两条是否有矛盾?
  答:两者之间没有矛盾。第五条是根据建设部第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要求确定的计价表现形式,第七条是表述企业如何实行自主报价。
  问:投标报价及招标标底编制不符本办法规定的,且经评审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问否决部分内容,还是否决整个标段?
  答:应当以整个招标项目的标段和具体计价构成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如果总报价已经很低,其中出现了不符合本《办法》的相关条款规定的,由评标委员会评价是否低于成本来判定。
  问: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含量(消耗量),投标人报价是否可以列入竞争的范围?
  答:完全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参与竞争。需要指出量与价是有关联的,如果出现很大的量价变化,要重点分析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问:若投标人发现的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和错误,应该怎样处理?清单中的差错漏项结算时能调整吗?
  答:有两种处理办法。第一,应及时书面向招标人报告清单中的漏项和错误,拟把招标人及时发出修正清单的通知。第二,在没有正式接到招标人书面修正通知的情况下,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响应投标人提供的清单。清单中的差错和漏项结算时能否调整?要看合同约定的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工程量是可以调整的。
  问:建筑工程人工费工日单价《办法》中规定不得低于26元标准,问市政工程、装饰工程应该是多少?
  答:本《办法》仅适用于房屋建筑的标底编制和投标报价,市政工程、装饰工程是否需要执行的,由招标人决定,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问:招标代理费为什么不能列入施工投标报价中,又问装饰工程设计费能否与招标代理费同样处理?
  答:招标代理费不得列入投标报价,这是因为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与招标代理费是两个不同的事项。招标代理是受招标人的委托而开展的中介咨询服务业务,应本着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不能把招标代理费变相转嫁到投标报价的范围内。如果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统一捆绑发包的,工程设计费收取形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问:这次《办法》主要体现了价格竞争因素,某工程技术类评委提出工程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没有体现出来,问如何做到优质、优价与工程技术评标结合?
  答:本《办法》主要围绕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作出的一些设定。同是已经兼顾到工期提前、专业分包、安全文明施工、劳保统筹、包干计价等问题。按质论价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招标人提出要求工程达到优良级别以上的,投标人又予以响应的,为工程创建优良级以上而增加的施工成本费用,投标人可按现行江苏省费用定额的标准列入报价竞争,也可以从其合同约定。因为工程能否被评为优良、优质的,要待工程竣工验收才能确定。这次文件出台与评委提出的评标工作应与技术方面因素结合的要求没有发生改变,应该说关联的更为紧密。
  问:投标报价和预算报价有什么区别?
  答:投标价实际上就是投标人的预算报价,应该说两者没有区别。只是因为以前报价按预算定额、费用标准计算报价(称为预算价),然后再以优惠让利的形式报一个价。今后执行本《办法》后,就不会再出现两种报价的说法。
  问:间接费中企业管理费、临时设施费、利润等有无下限控制标准?
  答:没有下限控制标准,企业管理费、临时设施费、利润属于可竞争的费用。但需要指出间接费报价明显很低的,或者为零报价的(利润问以为零报价),必须有具体措施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充分的理由,否则就有可能被认为低于成本。
  问:基坑支护工程中的风险系数是否属于可竞争费用,其风险系数能否在招标文件提出?
  答:基坑支护工程中的报价风了险系数属于可竞争费用,招标文件中是否提出一个参考系数提交招标人竞争由招标人确定。
  问:招标文件给出的部分指导价(参考价),要求投标人按市场价格自行确定,问投标人如何确定单价?结算时可以调整吗?
  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确定的价格,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结算时是否可以调整,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合同约定不清楚的,以中标价的报价为准。如果招标文件提供的指定价,投标人应按指定价计入报价。
  问:为什么规定投标人不得将自有施工机械、脚手、钢管和模板等周转材料等以多余不合理理由进行让利?
  答:有几个方面的考虑:1、在评标的过程中,工程还没有开工,是否多余真实性难以确认。2、有的投标人因任务不足,机械、钢管、模板闲置无法派上用场的,不能称为节约措施。3、如果允许以多余理由参与竞争,会引发低于成本搞恶性压价竞争。4、投标人管理水平高,已摊销完毕的机械、钢管、模板等材料确实存在的,可以在具体的报价子目中体现出来。
  《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实施办法》自今年七月一日执行以来,为稳定建筑市场交易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工程造价平均上浮2-3个百分点,价格持续下滑得到了有效控制。对目前采取的这种办法,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是低价中标或者低于成本价中标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自主行为,政府不要过多的去干预。另一种认为是政府采取措施干预市场是对的,因为建筑市场目前还不规范,投资主体依赖于政府的格局还没有根本的情况下,针对市场出现的恶意压价竞争,从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阶段进行适度干预和调控是必要的。至所以有两种不同看法存在,可以看出工程管理和造价改革任重道远,并非仅仅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改革所能解决的问题。投资主体和工程管理方式的变革是一根本性的问题,我们正在努力推进这方面的偿试。以上汇报,不一定准确,敬请同行批评指正。
作者:未知 点击:1401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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