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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2016年5月21日,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制定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条例》,推进依法治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条例》的重大意义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安全生产法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必将有力推动全省安全生产依法治安进程。新《条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着眼于全省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措施和责任追究,突出了煤矿、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地下经营场所四个重点行业领域,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各乡镇(街道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工作。

二、注重实效,广泛开展新《条例》学习宣传活动

广泛深入开展新《条例》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首要任务。各乡镇(街道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热潮。

(一)广泛开展新《条例》社会性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街道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有创新性、针对性、实效性的宣贯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和“两微一端”等各类媒体,组织专题宣讲、知识竞赛、有奖问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新《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普及安全生产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氛围。

(二)切实抓好新《条例》学习培训工作。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讲座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安监执法人员的专题培训,认真学习新《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条例条款内容,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以及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县安委办将举办专题培训班,邀请省市有关专家讲解新《条例》,对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办)有关负责人、各乡镇安监站及县安监局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各乡镇(街道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年底前至少举办一期专题培训班。培训机构要将新《条例》纳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管理能力及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班培训内容,做到全员培训、全面覆盖。

(三)深入开展新《条例》“七进”活动。各乡镇(街道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深入开展新《条例》宣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宗教场所“七进”活动,特别要突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宣传教育,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新《条例》的教育培训。有计划、分层次地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三、明确责任,确保新《条例》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新《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要把学习贯彻实施好新《条例》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其纳入“七五”普法工作之中,列入本单位学习培训计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宣贯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新《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落实,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的宣传贯彻工作。要制定新《条例》宣传贯彻的工作方案,细化宣传要点,明确责任分工,健全保障措施,切实把各项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紧密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通过信息简报、专项报告等方式,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层层推进、项项落实,切实增强宣传贯彻工作的实效性。县安委办将适时对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宣传贯彻工作进行检查。

(四)推动工作落实。一是各乡镇(街道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在深入学习、深刻理解新《条例》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有抵触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确保相关规定制度合法化、规范化。二是各乡镇(街道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一次全面的排查梳理,对新《条例》实施后所调整的对象、所涉及的单位,要早宣传、早告知、早服务,督促、指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新《条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法定要求,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三是要将贯彻落实新《条例》与“两学一做”活动结合起来,与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起来,与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紧紧抓住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在预防治本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上下功夫,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依法治理工作。县乡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改进工作方式,将监督检查计划与“双随机”执法方式紧密结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新《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各乡镇(街道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以新《条例》规定要求为标尺,重新理清工作思路,谋划工作措施,明确工作标准,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新《条例》在全县范围的全面实施。

附件:新《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宣传提纲

古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

附件

新《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宣传提纲

一、新《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规范用语

1.热烈祝贺重新制定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颁布实施。

2.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新《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3.贯彻落实新《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促进全省依法治安。

4.学好用好新《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法治观念。

5.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6.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7.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8.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9.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10.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落实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责任。

11.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12.加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13.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14.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5.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

1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7.严格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18.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9.落实带班下井制度,保障矿山安全生产。

20.严格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提升行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21.城市地下经营场所电源线路、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2.加强专业化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3.严格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设高效、公正、廉洁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

24.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2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6.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2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28.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高效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29.深刻吸取安全生产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0.依法严格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新《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5月21日经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这将对我省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安产生深远的影响。

新《条例》立足甘肃实际,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改革精神,固化经验成果,对《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予以细化和完善,95%的规定具有创新性、实效性,使法律规范更接地气、更好操作,呈现十五大亮点。

(一)明确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法律定位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强调了全社会宣传教育的普遍义务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学和就业培训内容,提高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和告知义务,细化了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设施设备、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责任。

(四)提出了基层安监机构建设的明确要求

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规定了物业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

目前,居民小区事故多发,但却难以找到事故的防范部门和责任主体,成为安全生产的一个死角。本着立法解决问题原则,对物业服务企业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设施及通道、地下车库、化粪池、窨井、电梯、水暖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对燃气、供电等重要设施做好日常防护。发现安全隐患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专业部门,并发出警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填补了一个安全生产管理的空白。

(六)强调了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要求

对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从经营条件、疏散通道、消防器材配备、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及演练等方面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明确了人员密集场所的禁止行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向从业人员发放告知卡,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对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

(七)对构成重大威胁的行业领域作出了特别规定

我省是矿产资源和石化工业大省,煤矿、非煤矿矿山、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城市地下经营等行业领域一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条例专门设4节,对煤矿、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城市地下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规定了煤矿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的17种情形和应当立即关闭的9种情形;规定了新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不得予以项目核准的8种情形和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的20种情形以及应当立即关闭的6种情形;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规划布局、安全系统的配置、实施动火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安全等作出了安全保障规定。同时对城市地下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场所安全要求、安全设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八)强化了校园的安全管理责任

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要求除必要的教学用途之外,禁止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强调不得将正常使用的学校房屋、场地出租给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机动车停车场。

(九)加强了城乡规划的安全保障责任

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明确在重大危险源、铁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强调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规定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

(十)完善了企业安全风险投入的保障机制

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冶炼、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应当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可以从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存缴风险抵押金,为我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助资金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十一)明确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要求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重大工程等,应当建立安全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对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实时视频监控,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事故征兆预警预报和信息报送等制度,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视频监控系统信息应当与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视频监控中心实现互联互通,所录制的监控图像必须真实、连续、可靠,确保可溯、可查。

(十二)建立了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下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在甘、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十三)明确了发包出租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责任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或者承租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或者场所。

(十四)确立了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规范

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费用,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由事故调查组按责任认定划分承担份额。强调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

(十五)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

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细化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责任的处罚。规定对重伤事故的罚款额度,对造成3人以下重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这项规定填补了对安全生产重伤事故无处罚依据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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