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辽宁省建筑用安全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辽宁省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4 |
417 |
417.1 |
分类名称 |
建筑装饰材料 |
建筑用玻璃 |
建筑用安全玻璃 |
2.2产品种类
本细则涉及产品种类:包括建筑用普通钢化玻璃产品和建筑用镀膜钢化玻璃。主要是根据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9CCC中建筑用安全玻璃产品这一个单元
2.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建筑用安全玻璃:经热处理工艺之后用于建筑外围护及内部装饰隔断的玻璃。其特点是在玻璃表面形成压应力层,机械强度和耐热冲击强度得到提高,并具有特殊的碎片状态。
3企业建筑用安全玻璃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5763.2-2005 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
GB/T18144-2008 玻璃应力测试方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原材料、同一厚度、同一批次、玻璃公称厚度≥3mm且≤8mm的任意一种厚度的产品。
5.2.1抽样方法包括两部分:
(1)从企业的成品库内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抽样基数大于16块,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8块。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因钢化玻璃不可切裁,标准中要求的特定规格的试样由企业采用与抽查产品相同材料、相同工艺条件现场制作的方式提供。制作的试样数量可大于等于抽样数,企业对试样进行自检并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抽样人员在其自检合格的试样中随机抽取样品
5.2.2抽样基数
抽查样品的基数应大于16块,在流通领域抽样时,仅抽取碎片状态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3抽样数量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数量见表2。
表2 建筑用安全玻璃产品抽查样品规格数量
序号 |
检验项目 |
明示标准 |
样品规格(mm) |
抽样数量(块) |
1 |
碎片状态 |
GB15763.2-2005 |
现场样品规格尺寸 |
8个(检验用样品4个,备用样品4个) |
2 |
表面应力 |
GB15763.2-2005 GB/T18144-2008 |
610(-0mm,+5mm)×610(-0mm,+5mm)(现场制作) |
24个(检验用样品12个,备用样品12个) |
3 |
抗冲击性 |
GB15763.2-2005 |
5.2.4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
5.2.4.1应由抽样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其保质期应满足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
5.2.4.2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
5.3样品处置
在每块样品的右上角贴上标签,由抽样人员、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在标签上标注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在标签加盖抽样章,以防样品被调换。同时要求企业在玻璃与玻璃之间、玻璃与包装物之间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玻璃的破损和玻璃表面的划伤。
封样单上应有被抽查企业和抽样技术人员的签名,注明抽样日期,并确认封样单牢固。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建筑用安全玻璃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5.5样品购买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
表3 建筑用安全玻璃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测方法 |
1 |
抗冲击性 |
GB15763.2-2005相应产品标准
|
GB15763.2-2005中6.5 |
2 |
碎片状态 |
GB15763.2-2005中6.6 |
|
3 |
表面应力 |
GB15763.2-2005中6.8 GB/T18144-2008 |
注: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结论用语: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依据《辽宁省建筑用安全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辽宁省建筑用安全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8异议处理
对被判定不合格企业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细则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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