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耐火材料(镁碳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辽宁省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7 |
704 |
-- |
分类名称 |
电工及材料 |
耐火材料 |
镁碳砖 |
2.2产品种类
本细则涉及的耐火材料产品种类:镁碳砖。
2.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出现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22589 镁碳砖
GB/T 2997致密定形耐火制品体积密度、显气孔率和真气孔率试验方法
GB/T 3002耐火制品 高温抗折强度试验方法
GB/T 5072致密定形耐火制品 常温耐压强度试验方法
GB/T 10325 定形耐火制品验收抽样检验规则
GB/T 16555含碳、碳化硅、氮化物耐火材料化学方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牌号、同一批次的产品。
如存在多个规格型号可以抽取的,优先抽取批量较大的产品。
本次抽查产品为耐火材料(镁碳砖)。
5.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5.2.1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5.2.2抽样时如果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及时向企业索取企标,如果企标过期,企业要对执行的企业标准进行申明。
5.2.3随机数一般可使用GB/T 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随机数表法、骰子法或扑克牌法等方法产生。
5.2.4抽查样品基数及抽样数量见下表。
表2 产品抽样方法、数量表
抽样产品 |
最小抽样基数(批量)(块) |
检验样品数量(块) |
检验样品数量(块) |
镁碳砖 |
281 |
9 |
9 |
5.2.5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
5.2.5.1应由抽样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5.2.5.2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
5.3样品处置
应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检验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样品有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应在样品标签上标明,并应按要求进行处置,同时应有相应影像记录。
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在包装上所有可能的开口处贴上封条,封条上有受检方和抽检方相关人员的签字。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耐火材料(镁碳砖)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查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5.5样品购买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2 耐火材料(镁碳砖)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强制性/ 推荐性 |
检验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
|
A类 |
B类 |
|||||
1 |
MgO |
GB/T 22589 |
推荐性 |
GB/T 16555 |
|
● |
2 |
C |
GB/T 22589 |
推荐性 |
GB/T 16555 |
|
● |
3 |
显气孔率 |
GB/T 22589 |
推荐性 |
GB/T 2997 |
● |
|
4 |
体积密度 |
GB/T 22589 |
推荐性 |
GB/T 2997 |
|
● |
5 |
常温耐压强度 |
GB/T 22589 |
推荐性 |
GB/T 5072 |
|
● |
6 |
高温抗折强度 |
GB/T 22589 |
推荐性 |
GB/T 3002 |
● |
|
注1:A类项目为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B类项目为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注2: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 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判定原则
7.1判定结论
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7.2结论用语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依据《辽宁省耐火材料(镁碳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辽宁省耐火材料(镁碳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8异议处理
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企业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细则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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