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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发布)中,“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以此可理解为牙膏纳入化妆品管理。
2、2015年7月20日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再次明确把牙膏等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范畴进行监管。
3、2015年12月15日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规定牙膏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按照此公告来执行。说明牙膏类产品生产按化妆品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