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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分许如下
创新能力评价体系:
R&D经费: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
(一)创新投入能力
反映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意愿和投入力度,包括3个二级指标和6个SANJI指标:
1.创新经费
(1)创新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2)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2.创新人力
(1)R&D人员占就业人员比重
(2)就业人员中博士毕业生所占比重
3.研发机构
(1)研发机构R&D经费投入占企业R&D经费的比重
(2)研发机构R&D人员投入占企业R&D人员的比重
(二)协同创新能力
反映企业在利用外部创新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方面的能力。包括3个二级指标和6个SANJI指标:
4.产学研合作
(1)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重
(2)企业R&D经费外部支出中高校和研究机构所占比重
5.创新资源整合
(1)技术引进经费与R&D经费的比值
(2)消化吸收经费与技术引进经费的比值
6.合作创新
(1)开展合作创新的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重
(2)合作申请专利量占专利申请总量的比重
(三)知识产权能力
主要用来反映企业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方面的能力,包括3个二级指标和6个SANJI指标:
7.知识产权创造
(1)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占专利申请量的比重
(2)10万元R&D经费投入的发明专利申请量
8.知识产权保护
(1)拥有专利的企业数占全部企业的比重
(2)万名企业就业人员发明专利拥有量
9.知识产权运用
(1)已实施发明专利占全部发明专利的比重
(2)专利许可与转让收入与新产品销售收入的比值
(四)创新驱动能力
反映企业在创新价值实现、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面的能力,包括
3个二级指标和6个SANJI指标:
10.创新价值实现
(1)新产品营销费用占全部营销费用的比重
(2)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11.市场影响力
(1)PCT申请占发明专利申请的比重
(2)有自主品牌的企业占全部企业比重
12.经济社会发展
(1)劳动生产率
(2)综合能耗产出率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三、管理要求
(一)会计核算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可以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结转“无形资产”。期(月)末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税务管理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三)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2、年度申报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由于该表根据原先政策设置费用明细,所以估计新政策出台后本表栏次将会做相应修改。
(四)追溯执行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