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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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矿山井下火工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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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井下火工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
二、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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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的采购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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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矿山生产计划和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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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的火工品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处购买,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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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的运输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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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护设备,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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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输过程中,要保持车辆的平稳行驶,避免剧烈颠簸和碰撞。
四、储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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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专门的火工品储存库,储存库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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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库应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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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储存库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防火、防潮、防雷、防盗等设施完好有效。
五、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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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爆破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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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爆破设计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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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火工品前,应对其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销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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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过期、失效或不合格的火工品,应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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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工作应由专业人员在定好的地点进行,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销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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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过程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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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火工品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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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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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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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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