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推进桂林米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桂林市推进桂林米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柳州螺蛳粉及广西优势特色米粉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75号),将桂林米粉产业打造成为桂林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生态健康产业,彰显世界级旅游城市经典美食品牌魅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桂林米粉品牌化标准化建设
(一)加快推进桂林米粉品牌建设。市财政每年专项安排500万元资金支持桂林米粉“强品牌”工作,主要支持以下方面:加大桂林米粉文化形象广告投放,鼓励企业利用各种电商平台、新媒体、自媒体进行宣传,将桂林米粉文化与桂林山水风光、民族风情、历史文化资源结合起来,梳理归集桂林米粉“老字号”,讲好桂林米粉故事。组织开展桂林米粉品牌评比活动,评选出一批优秀的桂林米粉品牌并给予资金奖励;鼓励桂林米粉企业参与全国各地美食评比活动,获得地级市以上(含高校)美食评比大赛奖项的,给予资金奖励;引进各种服务机构和服务要素,为桂林米粉产业导入平台电商、内容直播电商、社区团购等各种渠道资源,打造米粉“网红”和爆款。年度“强品牌”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由桂林市米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米粉办”)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列入次年预算安排。(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米粉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市场开拓。支持桂林米粉企业通过参加大型展会、网络营销、走出去开店等形式进行市场开拓。鼓励企业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国内外大型展会、推介会等,对展位费给予全额补贴;鼓励政府有关单位组织桂林米粉企业参展,支持特装展位布置费用。对开展网上旗舰店,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并在桂林市实现上规入统的桂林米粉企业,按营业额的4%每年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桂林市规模以上桂林米粉企业“走出去”开拓区内外市场,对新建投资、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年采购额超50万元的堂食分店,营业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大桂林米粉“中央厨房”和集中配送中心项目建设支持力度。支持桂林米粉中央厨房项目建设,鼓励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对其下属直营店、加盟店统一采购配送原材料,或者对其他桂林米粉实体门店提供统一原材料配送。对中央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并为10家以上门店提供桂林米粉原料标准化供应的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补助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桂林米粉企业进行出口产品认证。对企业取得出口产品认证资质前3年发生的认证费、检验检查费给予不超过7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桂林米粉企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对发生的认证费、审核费、咨询费等给予不超过7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支持桂林米粉产业标准化建设。支持主导制定桂林米粉全产业链关键环节缺失标准,每制定1项地方标准补助8万元,每制定1项团体标准补助5万元。支持创建桂林米粉产业关键环节标准化试点,每创建1个补助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桂林米粉加工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六)鼓励桂林米粉加工企业上规模。支持桂林米粉企业“个转企、小升规”,对首次“小升规”桂林米粉加工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建投产上规入统的桂林米粉加工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桂林米粉加工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被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桂林米粉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先前已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重复享受。对获得市级以上“专精特新”认定的桂林米粉加工企业,当年产值0.2亿元(含)—1亿元且同比增长35%以上的,每家按照产值增长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当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奖励标准按照其他工业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八)引导桂林米粉加工企业集聚发展。支持米粉产业园区用于出售或者租赁给桂林米粉工业企业的工业标准厂房建设,对2021年1月1日后竣工的工业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后,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六城区和市属三大工业园区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余县(市)可以参照执行。获得过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的工业标准厂房项目不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九)鼓励桂林米粉企业入驻米粉产业园。对购置米粉产业园产业用房(含配套用房)的桂林米粉企业(包括加工企业和销售企业),由园区运营方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购置费用减免。对租赁园区产业用房(含配套用房)的入园企业实行首年租金全额减免、第二年至第三年租金减半措施。对入驻临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办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者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现行有效的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十)强化桂林米粉加工企业用地保障。各县(市、区)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统筹保障桂林米粉企业的合理用地需求。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允许桂林米粉工业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可以分三期缴纳,第二期不低于30%,一年内全部缴清,其中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完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十一)支持桂林米粉产业项目建设。对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8%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未来工厂或者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项目)认定的桂林米粉加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桂林米粉+文旅”融合发展
(十二)深度发掘桂林米粉历史文化价值。引导桂林米粉企业、园区及相关产业配套基地与文旅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产业园争创国家a级景区。持续推出桂林米粉文化体验游路线。开发伴手礼系列产品,建设桂林米粉博物馆。加强桂林米粉传统工艺的挖掘、记录和整理,鼓励出版有关的专著、译著、图册等研究和实践成果,并给予一定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十三)振兴桂林米粉传统工艺。扶持桂林米粉非遗传承人或者桂林米粉企业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平台。扩大桂林米粉制作技艺传承人队伍,鼓励技艺精湛、符合条件的中青年传承人申报并进入各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对认定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1000元/人。(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四、高水平建设桂林米粉原材料种养基地
(十四)支持粉稻集中连片种植。经营主体与村委或者农户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或者协议书,粉稻种植面积相对集中连片200亩及以上的,种植双季稻每亩扶持300元;种植一季稻(早稻、中稻或者晚稻)每亩扶持200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十五)支持桂林米粉及配套企业订单肉牛养殖。饲养10头及以上母牛的农户或者养殖场,每年有产活犊的,按每头产活犊母牛1000元的标准对其养殖户进行扶持。年出栏100头至499头,且出栏量同比增长5%—10%的,每个场扶持3万元,出栏量同比增长10%以上的,每个场扶持4万元;年出栏500头至999头,且出栏量同比增长5%—10%的,每个场扶持10万元,出栏量同比增长10%以上的,每个场扶持12万元;年出栏1000头及以上,且出栏量同比增长5%—10%的,每个场扶持20万元,出栏量同比增长10%以上的,每个场扶持3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桂林米粉及配套企业订单生猪养殖。年出栏5万头及以上,且出栏量同比增长5%—10%的,每个场扶持50万元,出栏量同比增长10%以上的,每个场扶持70万元;年出栏10万头及以上,且出栏量同比增长5%—10%的,每个场扶持100万元,出栏量同比增长10%以上的,每个场扶持150万元;年出栏20万头及以上,且出栏量同比增长5%—10%的,每个场扶持300万元,出栏量同比增长10%以上的,每个场扶持400万元。对当年新建成并投产的养殖场,设计年出栏5万头以上的,每个场扶持50万元;设计年出栏10万头以上的,每个场扶持150万元;设计年出栏20万头以上的,每个场扶持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十七)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桂林米粉加工企业及桂林米粉原料加工企业,在农业产业项目资金上按上级政策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五、强化桂林米粉产业科技、人才、金融支撑
(十八)将桂林米粉产业技术创新列入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方向。对单项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应用实现三年新增销售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万元的在我市生产经营的米粉企业,按照三年中最高年度新增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企业每转化应用一项科技成果,只能享受一次奖补且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九)发放桂林米粉产业人才津贴。对桂林米粉企业引进的高级技师按500元/人/月发放津贴,发放期限为3年。对参加世界级、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赛获得奖项名次且服务于我市的高技能人才,按1:1的比例配套奖励,所在企业给予同等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十)支持桂林米粉企业融资。用好“桂惠贷”等贴息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桂林米粉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桂林米粉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本措施上述条款中,第(六)(七)(十一)条所需财政资金从市本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第(十三)条所需财政资金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需财政资金从市级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中安排,且仅支持2024年(含)12月31日前实施的项目。第(十八)条所需财政资金从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第(十九)条所需财政资金从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本市其他文件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及本政策措施各同类条款,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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