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装财局、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基层装备配备保障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夯实基层基础,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全面提升基层装备保障效能,既过好紧日子又突出保障重点,切实强化基层司法所经费保障和业务装备配备。
一是聚焦强基目标,在基层保障上突出标准化。建立明确工作计划,成立内控管理和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坚持将装备向基层一线倾斜,90%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基层装备配置更新,对照司法所分类建设标准确定各司法所建设目标和年度任务,有序分段推进。坚持实务工作推进与装备配置升级“同规划、同部署、同提升”原则,每年按照上级业务装备配置要求和必配选配标准,在充分收集基层装备需求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在配齐基础业务装备的同时,根据各司法所情况,按需配备远程视频公证终端、法律服务自助一体机、“小法”机器人、无人律所等自助服务设备,切实提升基层工作效能。截至目前,该区20个司法所全部达到省级规范化标准,总面积9044㎡,业务用房面积近6000㎡,所均面积超450㎡,大中型司法所占比达75%,秣陵、禄口、上峰3家司法所获评“全国模范司法所”,12家司法所被命名为南京市“五星级司法所”。
二是坚持需求导向,在装备配备上突出实战化。依托局12348协调指挥中心,构建“一体采集、一体分析、一体指挥”三位一体的信息化实战模式,在各司法所布设远程视频会议和指挥调度系统,并率先探索建立区级司法行政业务数据库,整合司法行政业务数据实现综合分析、同步共享,打造信息化指挥系统2.0版本。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体量大、要求高的特点,配备自助矫正终端、人像识别系统、单兵执法记录仪、移动打印机等智慧矫正设备,创新开发“ai语音回访系统”,全力推动矫正执法规范化。立足区域实际,在为司法所配齐电动自行车的基础上,以省厅文件为支撑,印发《关于加强司法所工作用车保障高效服务街道中心工作的通知》,与各街道积极沟通争取工作车辆保障支持,由各街道采取灵活方式为所有司法所配备了工作车辆,满足基层司法行政业务用车需求。
三是追求精细高效,在装备管理上突出规范化。建立全生命周期的装备管理体系,制订系列内控管理办法,明确装备分类、增减变动、日常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要求,对闲置资产统筹调剂使用,最大化发挥装备使用效能。根据“谁使用谁管理”原则,把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形成“区局-部门-管理员”装备管理三级组织架构,确保装备保障和管理有章可循、按章办事。同时,实行局物资装备总账、司法所装备明细账、装备卡片、装备贴片“两账一卡一片”的管理模式,建立定期核查机制,两套台账一卡一片适时进行对照,各司法所每季度对装备进行一次自查,区局每半年对全局装备进行一次动态盘点,对装备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实现清单式、台账式、闭环化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数据资产价值作用,保障数据资产安全,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晰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
(一)明晰责任。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数据资源。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健全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及机制,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本部门数据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数据资产的具体管理。
(二)健全制度。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办法,针对数据资产确权、配置、使用、处置、收益、安全、保密等重点管理环节,细化管理要求,明确操作规程,确保管理规范、流程清晰、责任可查。涉及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规范管理行为,释放资产价值
(三)从严配置。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通过自主采集、生产加工、购置等方式配置数据资产。加强数据资产源头管理,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方法、技术标准等进行自主采集、生产加工数据形成资产。通过购置方式配置数据资产的,应当根据依法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科学配置,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四)规范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定,做好数据资产加工处理工作,提高数据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规范数据资产授权,经安全评估并按资产管理权限审批后,可将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授权运营主体进行运营。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安全可信的运营环境,在授权范围内运营,并对数据的安全和合规负责。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外授权有偿使用数据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资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对资产相关权益进行评估。不得利用数据资产进行担保,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借授权有偿使用数据资产的名义,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五)开放共享。积极推动数据资产开放共享,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强数据资产汇聚共享和开发开放,促进数据资产使用价值充分利用。加大数据资产供给使用,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数据资产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依法依规予以保密的数据资产不予开放,开放共享进入市场的数据资产应当明确授权使用范围,并严格授权使用。
(六)审慎处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职、事业发展需要和数据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数据资产。确需彻底删除、销毁数据资产的,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利用专业技术手段彻底销毁,确保无法恢复。
(七)严格收益。建立合理的数据资产收益分配机制,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产权益。行政单位数据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数据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级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的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任何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少缴、不缴、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数据资产相关收入。
(八)夯实基础。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结合数据资源目录对数据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按照《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等国家标准,加强数据资产登记,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建立并完善资产信息卡。
三、严格防控风险,确保数据安全
(九)维护安全。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数据资产安全管理制度和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推进数据资产分类分级管理,把安全贯穿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数据资产安全风险,切实筑牢数据资产安全保障防线。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国家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十)加强监督。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加强数据资产监督,坚持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构筑立体化监督网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确保数据资产安全完整。
(十一)及时报告。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数据资产管理情况逐步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因地制宜探索数据资产管理模式,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更好发挥数据资产对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财政部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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