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船用燃料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辽宁省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
2.1产品分类见表1。
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
/ |
/ |
分类名称 |
石油化工 |
燃料油 |
船用燃料油 |
2.2产品种类
船用燃料油分为馏分燃料(D)、残渣燃料(R)和内河船用燃料油三大类,其中馏分燃料又分为DMX、DMA、DMZ和DMB四种,残渣燃料分为RMA、RMB、RMD、RME、RMG和RMK六种,内河船用燃料油分为DMA和DMB两种;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中规定的特殊牌号。
2.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出现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7411船用燃料油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
当被抽检企业有多种产品符合抽样要求时,可用随机数表、掷骰子或抽扑克牌等方式随机确定被抽样品种类及需要抽取的样品数量。
5.2抽样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罐或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它形式表明合格(合格证、合格报告、企业相关人员确认等方式均可)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未注明保质期的按尚在保质期内处理)应能确保整个监督抽查(包含异议处理)工作的完成。
在企业的成品罐或待销产品中取样时,同一批次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kg,取样方法执行GB/T 4756,取3kg为样本,其中检验样品1.5kg,备用样品1.5kg,盛装在合适的容器中。抽样所用的容器必须完整、清洁、不漏、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
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
5.3样品处置
5.3.1 对抽取的样品,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当场对样品的瓶口或桶口密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名称和牌号、抽样日期、抽样人签字、被抽查企业代表签字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
5.3.2 抽取的样品应按运输条件包装好,由抽样人员通过合适的途径运送至样品检验机构。采用邮寄方式运送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对样品做好防破损包装,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运送。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
5.3.3 备用样品及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的安全处。应保证备用样品在整个保存期间签封完整无损。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的船用燃料油产品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销售,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
5.5样品购买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5.6其他要求
可对抽样的关键过程留下影像资料。在进入企业、取样、双方签字确认等环节时,影像资料要能清晰记录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名称、被抽样的产品、成品罐、抽样状态、抽样人员和企业陪同人员等。
6 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船用燃料油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2-表4。
表2船用馏分燃料油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
|
A类 |
B类 |
||||
1 |
运动黏度(40℃) |
GB 17411-2015 |
GB/T 265 |
● |
|
2 |
密度(20℃) |
GB/T 1884 GB/T 1885 |
|
● |
|
3 |
十六烷指数 |
SH/T 0694 |
|
● |
|
4 |
硫含量 |
GB/T 387 SH/T0689 |
● |
|
|
5 |
闪点(闭口) |
GB/T 261 |
● |
|
|
6 |
酸值(以KOH计) |
GB/T 7304 |
|
● |
|
7 |
10%蒸余物残炭/残炭 |
GB/T 17144 |
|
● |
|
8 |
倾点 |
GB/T 3535 |
|
● |
|
9 |
灰分 |
GB/T 508 |
|
● |
注1:A类项目为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B类项目为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注2:表2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表3船用残渣燃料油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
|
A类 |
B类 |
||||
1 |
运动黏度(40℃) |
GB 17411-2015 |
GB/T 265 |
● |
|
2 |
密度(20℃) |
GB/T 1884 GB/T 1885 |
|
● |
|
3 |
硫含量 |
GB/T 387 SH/T0689 |
● |
|
|
4 |
闪点(闭口) |
GB/T 261 |
● |
|
|
5 |
酸值(以KOH计) |
GB/T 7304 |
|
● |
|
6 |
残炭 |
GB/T 17144 |
|
● |
|
7 |
倾点 |
GB/T 3535 |
|
● |
|
8 |
灰分 |
GB/T 508 |
|
● |
注1:A类项目为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B类项目为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注2:表3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表4内河船用燃料油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
|
A类 |
B类 |
||||
1 |
运动黏度(40℃) |
GB 17411-2015 /XG1-2018 |
GB/T 265 |
● |
|
2 |
密度(20℃) |
GB/T 1884 GB/T 1885 |
|
● |
|
3 |
十六烷指数 |
SH/T 0694 |
|
● |
|
4 |
硫含量 |
GB/T 387 SH/T0689 |
● |
|
|
5 |
闪点(闭口) |
GB/T 261 |
● |
|
|
6 |
酸值(以KOH计) |
GB/T 7304 |
|
● |
|
7 |
氧化安定性 |
SH/T 0175 |
● |
|
|
8 |
10%蒸余物残炭 |
GB/T 17144 |
|
● |
|
9 |
冷滤点 |
SH/T 0248 |
|
● |
|
10 |
倾点 |
GB/T 3535 |
|
● |
|
11 |
外观 |
目测 |
|
● |
|
12 |
灰分 |
GB/T 508 |
|
● |
注1:A类项目为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B类项目为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注2:表4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的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的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过程中遇到有样品失效或者其它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当一个检验项目有多个检测方法时,出现可疑结果或不合格结果(即在有异议)时,应以产品标准中规定方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7 判定原则
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结论用语: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依据《辽宁省船用燃料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辽宁省船用燃料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8 异议处理
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 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细则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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