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促进台湾建筑企业在厦门市有序发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厦委办发〔2018〕18号)、住建部《关于扩大台湾建筑业企业在闽开展建筑活动范围的复函》(建市函〔2018〕178号)、省厅《关于制定台湾建筑企业在厦门从事建筑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筑函〔2018〕109号)、省厅《关于台湾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意见》、《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台湾建筑企业进驻厦门市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筑〔2018〕97号)等有关精神,现就台湾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取得《台湾建筑企业进驻厦门企业备案手册》的企业,按照核准的业务承揽范围确定对应的资质类别和等级,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标准,审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我局出具符合安全生产许可的批复文件。
二、两岸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证书互认,台湾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包括:劳工安全管理师、劳工安全卫生管理技术士、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员、职业安全卫生业务主管等执业资格证书,与我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互认(按照持证人员在台湾建筑企业从事的岗位,公司负责人对应a证、项目负责人对应b证,现场安全员对应c证)。
三、台湾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照大陆有关规定管理。相关执业人员应参加我局(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每三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32个学时。
四、台湾建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安全生产许可确认文件撤销或暂扣处理。
(一)不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批复文件的;
(三)以欺骗或贿赂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批复文件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反映。
联系电话:0592-8123000
附件:1.台湾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复服务指南
2.台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
厦门市建设局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