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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晋安监发〔2017〕11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非煤矿山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2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领域开展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安办发电〔2017〕19号)要求,结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6〕69号)、山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生产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晋安监发 〔2016〕322号)、山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2017年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安监发 〔2017〕85号)和全省非煤矿山2017年重点工作安排,省安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以下简称大排查大整治)和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反“三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企业主责、失职追责”要求,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违”专项行动,通过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违”专项行动,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严肃整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县安监局在当地政府和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违”专项行动。省安监局成立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违”专项行动督导抽查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对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违”专项行动实施督导抽查。

组长:李高平省安监局副巡视员

副组长:石秋明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处长

成员由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全体人员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办公室主任由石秋明同志兼任。负责制定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违”专项行动方案,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办公室下设5个督导抽查小组(以下简称督查小组),对各市及部分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安监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违”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抽查(见附件1、2)。

第一督查小组:组长:副处长赵鹏伟,成员:副主任科员艾晓雷,安全专家2名。督查区域:晋中、临汾、运城市。

第二督查小组:组长:调研员郝斌虎,成员:副调研员高栋,安全专家2名。督查区域:忻州、朔州市。

第三督查小组:组长:副调研员王学强,成员:执法总队干部1名,安全专家2名。督查区域:太原、阳泉、吕梁市。

第四督查小组:组长:副处长级监察专员王维华,成员:副调研员韩震,安全专家2名。督查区域:长治、晋城、大同市。

第五督查小组:组长:处长石秋明,成员:监管人员李振华。完成制定方案和收集汇总相关材料等工作。

三、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内容

本次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自行检查以下内容。

(一)地下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内容:通风安全、顶板安全、提升运输、防治水、采空区安全防护、汛期安全管理等。

1.通风安全:重点检查建立健全通风管理机构、完善通风管理制度,配备专职通风管理人员,配备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等情况;通过查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和现场检查通风管理落实情况,着力解决通风管理机构不健全、通风管理责任不明确,无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和台帐记录造假不实,不按规定配备通风管理人员、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等问题。

2.顶板安全:重点检查敲帮问顶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通过查看台账和检查现场,重点解决没有顶板管理制度,没有隐患排查台账,责任不明确,责任不到人,制度不落实,开采深度800米以上的地下矿山不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等问题。

3.提升运输:重点检查矿井主要提升运输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情况。通过检查,重点整治矿井主要提升运输设施设备防护设施不可靠,防跑车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不按规定由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不按规定对提升机司机、信号工等特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和物料,罐笼、安全门、摇台、阻车器与提升机信号没有实现连锁,提升信号不能与提升机控制闭锁;不严格落实各项防坠罐跑车安全措施,检测检验和记录不实造假等问题。

4.防治水:重点检查是否查清矿区范围内的老空区、露天矿坑、积水层、含水层、地质构造等情况,是否绘制矿区水文地质图;是否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水害防治制度,是否在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排水系统是否完好可靠。

5.采空区安全防护:重点检查是否查清矿区范围内采空区分布、大小、有无积水等情况,绘制采空区分布图,建立健全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实施采空区治理;是否按照设计开采,及时处理采空区,矿房、矿柱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6.汛期安全管理:重点检查防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汛期安全生产措施和责任落实情况,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和汛前检查情况,领导干部带班和24小时值班值守情况,对于地下矿山汛期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

(二)露天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内容:开采作业、爆破作业、矿区运输道路、排放渣土和汛期安全管理等。

1.开采作业:必须按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定期对边坡进行监测,及时维护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如实记录相关数据,切实落实边坡安全管理措施。

2.爆破作业:采场爆破时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采用中深孔爆破。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

3.矿区运输道路:矿区运输道路必须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永久运输道路应全程硬化,临时运输道路要保持平整,并按规定设置车档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4.排放渣土:必须按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排弃渣土。排土场设有车档、反坡,防排水设施及拦挡坝等安全设施满足设计要求。

5.汛期安全管理:必须制定防汛排洪保安全的工作措施,汛期要及时对采场和排土场截水沟、排水沟、排洪沟等防排洪系统进行清理疏浚维护,确保畅通,强降雨期间要停止生产运行,撤出人员和生产设备,确保安全。

(三)尾矿库大排查大整治内容:防排洪系统、坝坡比、干滩长度、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上库道路、库上值班室、在线监测系统安装使用、库区警示标识标志、应急救援和土壤污染防治、汛期安全管理等。

1.防排洪系统:防排洪系统运行正常,排洪构筑物断面尺寸、入水口高程等符合设计要求,排(泄)洪设施畅通无堵塞,库内设置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汛期前对排洪系统组织了专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2.坝坡比:基础坝、堆积子坝、总坝坡比符合设计要求,坝坡平整按要求覆土或植被,无较大的雨水冲沟,坝体安全稳定。

3.干滩长度:滩面平整采取均匀放矿,矿浆无倒流现象,滩面无较大冲沟,干滩长度符合设计要求,干滩标识标志清晰,设置符合要求。

4.调洪库容:调洪库容符合设计要求,特别是山谷型尾矿库,有调洪演算,留有足够的调洪库容和安全超高。

5.浸润线埋深:按设计要求设浸润线人工观测孔,布点合理、设置规范,浸润线埋深符合设计要求,有专业工具测量浸润线,人工观测记录规范。

6.上库道路:按要求建有规范的上库道路,路面平整、通行顺畅,道路内侧建有排水沟、外侧设有车档,有路标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7.库上值班室:按要求建有库上值班室,室内设置符合规定要求,通讯照明设备完好,各种登记记录完善,值班人员在职在位,熟悉值班职责。

8.在线监测系统安装使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尾矿库,按有关文件规定的分类要求,全部安装使用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各种监测点布局合理,在线监测系统运转正常,使用良好。

9.库区警示标识标志:库区按照设计要求,在危险区域和安全设施上设置有明显的标识标志,有安全提示用语。

10.应急救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按照预案进行防汛演练、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完好。

11.土壤污染防治:安监部门要对全省在用尾矿库督促企业完成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并督促已闭尾矿库的监管部门及时安排部署此项工作。

12.汛期安全管理:确实做好汛前检查、汛中巡查、汛后及时维护等工作,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和企业负责人巡查尾矿库制度。

(四)选矿厂大排查大整治内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作业现场安全警示标识标志、安全防护拦和防护罩、现场管理等内容。

1.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要求制定选矿厂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悬挂在醒目位置,各类人员熟悉各自职责。

2.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经培训合格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全员进行上岗前培训。

3.作业现场安全警示标识标志:危险区域应设照明和警示标志,道口和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点,均应设醒目的警示标志,用电设备和线路设置明显标志。

4.安全防护拦和防护罩:高度超过0.6米的平台,周围应设栏杆,平台上的孔洞应设栏杆或盖板,必要时,平台边缘应设安全防护板,固定格筛和粗破碎机受矿槽的周围,以及螺旋分级机的槽体靠近磨矿机的排矿端,均应设栏杆。

5.现场管理:作业场地按规范要求进行设置,设施设备布局合理,各种零部件摆放有序,作业场所干净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志清晰。

四、反“三违”专项行动内容

本次反“三违”专项行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自行查处以下内容。

(一)“违章指挥”主要包括:

1.不按规定对新工人、复工工人、换岗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对存在安全隐患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在未消除隐患的前提下擅自安排使用;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认真及时整改,仍强行安排生产任务;

3.多工种、多层次同时作业,现场无人指挥和监护,不制定安全措施;

4.指派身体状况不适应本工种及未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上岗;

5.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和操作程序;指令员工不按操作规程作业;在检维修活动时,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6.安排生产任务的同时,没有提出安全要求;安排无资质人员从事相关作业;

7.存在较大危险的作业(如清理边坡浮石、爆破等),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批准作业;

8.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强令冒险作业;

9.不按规定为职工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自救器;

10.没有动火指令或动火现场不符合动火作业条件进行动火作业;

11.对事故隐患,没有按照“方案、资金、人员、责任、时限”五落实原则及时整改;

1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设计施工和监理,乱改乱建;不经竣工验收擅自决定投入使用;

13.其他违章指挥的现象。

(二)“违章作业”主要包括:

1.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2.攀、坐不安全位置;

3.机械设备运转时违规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4.在作业场所不按规定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5.矿区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载货、载人,带病出车等;

6.违反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无证操作;不按作业规程、岗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7.穿孔作业未采用湿式作业,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采用机械化二次破碎技术;

8.爆破作业未明确规定和设置安全警戒范围;

9.起重作业中歪拉斜吊,吊装物上站人;人员在吊运物件下停留、通过;

10.在禁火区域吸烟、在禁火区域动用明火未办理动火票或动火措施不落实;

11.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进入独头盲巷或通风不畅作业面、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一氧化碳浓度检测、不悬挂警示牌;

12.作业前未将浮石处理彻底的;

13.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

14.高空作业、进入矿仓漏斗内作业、盲井拉川(包括溜井内作业)不系安全带;

15.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片帮或透水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继续作业;

16.废弃巷道未及时封闭或封闭不符合要求;

17.绞车司机未按规定对钢丝绳、防过卷装置进行检查;

18.提升设备安全设施失灵而继续使用;

19.动火无安全消防设施或气瓶放置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

20.油品存放未设置在安全地点、私自存储燃油等危险物质;存放不严密或出现泄露未采取及时处理;

21.处理重大险情或隐患时未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

22.其他违章作业的现象。

(三)“违反劳动纪律”主要包括:

1.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擅离职守,不按要求履行请销假手续等;

2.不遵守岗位操作规程;

3.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4.不遵守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纪律及其他规则等行为;

5.酒后上岗,班中饮酒;

6.不按规定携带人员定位卡、自救器、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

7.重要岗位脱岗、睡岗、顶岗;

8.违反井下禁火等有关规定;

9.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各地区、各非煤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三违”行为检查内容。

五、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违”专项行动从5月下旬开始,11月底结束,方法和步骤是:逐级安排部署、企业自查自整、县局全面检查、市局重点抽查、省局督导抽查。

第一阶段:安排动员部署阶段(5月31日前)。

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违”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逐级进行动员部署,明确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自查自整阶段(8月31日前)。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履行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违”专项行动主体责任,按照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违”专项行动的统一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企业安全技术人员或委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照大排查大整治检查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隐患排查,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项登记,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要及时上报属地县级安监部门,由属地县级安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要建立查处“三违”现象台账,对本单位存在的“三违”现象和行为,进行分类汇总,有针对性地采取整治措施,有效解决“三违”问题。

第三阶段:检查督导阶段(10月31日前)。

各级安监部门要组成督查检查组对各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县安监局要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检查;市安监局要对辖区内部分县安监局和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其中朔州、阳泉和晋城市安监局重点抽查县安监局和非煤矿山企业数量比例不少于40%,忻州市安监局重点抽查县安监局和非煤矿山企业数量比例不少于20%,其他市安监局重点抽查县安监局和非煤矿山企业数量比例不少于30%。省安监局对各市安监局、部分县安监局和企业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抽查(见附件2)。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在实施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违”专项行动督导抽查、重点抽查和全面检查中,要将土壤污染防治、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和汛期安全生产等工作同时进行。

第四阶段:巩固提升和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在自查自整、各级安监部门督导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违”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和反“三违”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各级安监部门要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特别是要对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提请政府关闭取缔的非煤矿山企业,逐一进行“回头看”、再检查。重点检查重大隐患是否彻底治理,关闭取缔的企业是否关闭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安监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汲取省内外发生的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违”专项行动。要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措施和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各市安监局工作方案务于6月8日前报省局领导组办公室。

二是要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违”专项行动工作的监督指导,对组织开展不得力、督查指导不到位,导致本地区和本企业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督查检查中发现企业未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违”专项行动的,要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未制定工作方案或方案与本企业实际不符的,要责令企业重新制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现的违规违章行为要坚决制止,依法处罚;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处理,对重大隐患,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迅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三是要统筹兼顾,扎实推进。各级安监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统筹兼顾,将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违”专项行动与地下矿山采空区治理、尾矿库“头顶库”整治、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汛期安全生产等工作相结合,与年度非煤矿山重点工作相结合,督促各类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点排查和评估,完成好风险等级确定及隐患整改治理,推进各项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四是要认真总结,及时报告。为及时掌握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和反“三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请各市安监局于每月5日前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和反“三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按附表5规定内容上报领导组办公室。各市安监局于11月20日前将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电子版报领导组办公室。

信息来源:山西省安监局官网

作者:未知 点击:44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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