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联合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山东海事局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工作的通知》,明确提高事故统计分类工作的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实践中,由于对相关文件关于事故分类理解有偏差等原因,存在统计时分类不准确甚至出现错误的现象。《通知》细化界定事故统计范围,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业人员在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发生的事故,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宿舍、浴室、更衣室、厕所、食堂、临时休息室等场所因非不可抗力受到伤害的事故,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纳入统计。
《通知》明确事故统计行业归属,指出要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因单位谎报、瞒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纳入该单位统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经营性火灾事故和特种设备事故,按照该单位行业归属纳入统计。
《通知》还明确各行业事故统计标准以及上报主体责任,规定对于统计分类上存在争议、难以协商一致的事故,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事故统计工作机构提出主导性或者结论性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于事故接报后24小时内录入国家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并视情于7日内及时补充完善事故信息。因事故统计分类存在争议、分歧,影响事故统计录入的,要严肃追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事故统计工作承办人员、负责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