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在公共道路泊车规则第三条一款A项条文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24/88/M号法令
发布日期:1988-3-24
执行日期:1988-3-24
三月二十八日
对短时间停泊于具泊车收费表之位于公共道路之泊车处所规定之时间限制,从使用者需要性之角度看是不足够的,故根据实际情况对之作出修改。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根据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法律核准之《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四月二十七日第23/87/M号法令所核准《公共道路泊车处经营规章》第三条第一款a项修改如下:
a) 短时间之停泊(准许之最长停泊时间为两小时):每半小时一元。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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