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73/87/M号法令
发布日期:1987-12-23
执行日期:1988-1-1
失效日期:1991-1-15
核准无线电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废止经十一月三日第四八∕八六∕M号法令第一百二十四条修改的五月二十五日第一零三∕八五∕M号训令
十二月二十八日
鉴于有需要对五月二十五日第103/85/M号训令核准实施于无线电器服务的收费暨罚款总表,不论其金额或名称方面,均须作出调整。
又鉴于三月十二日第18/83/M号法令第三十八条二款之规定;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澳门护理总督合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所颁布的《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赋予之权,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一、核准附入本法令实施于无线电器服务收费暨罚款总表。
二、对上款所指表的修改,将以训令行之。
第二条 撤消五月二十五日第103/85/M号训令及十一月三日第48/86/M号法令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效力所引致的修改。
第三条 本法令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通过。
颁行
护督 薛民信
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