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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乡(镇)村两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乡(镇)村两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10-16 10:05浏览次数:5123字体:[大中小]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健全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创新监管方式为重点,进一步净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域的社会风气,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领域滋生违法违规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推动乡(镇)村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规范有序进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乡(镇)、村要依法依规实施招标采购,确保乡(镇)村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公开透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徇私舞弊。

——坚持尊重民意、质量至上。工程建设事关长远发展、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党和政府形象,要科学推进工程规划建设,认真倾听群众诉求,尊重群众意愿;要严把工程质量,从规划设计到施工验收,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确保质量过硬,把每一个工程都建设成民心工程、放心工程。

——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以解决乡(镇)村两级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实现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坚持部门联动、协同监管。综合运用内控管理、行业监管、综合监管、审计监督、纪律监督、社会和舆论监督等措施,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管,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的监管格局。

(三)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乡(镇)村两级工程项目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全县乡(镇)村两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统一、监管有效,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效益效率明显提升,有效遏制先建后招、肢解工程、招小建大、举债建设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源头管理

1.做好项目实施前决策。乡镇人民政府应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等进行集体决策,强化对项目招投标、施工(采购)过程、工程款拨付、竣工验收、结算审核等全过程进行管理,集体研究决策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事宜。工程建设项目经过集体决策后,应填写《阜南县乡(镇)村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内部登记表》(见附件1)存入项目档案资料。

各行政村负责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决策,报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招标采购。

2.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在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到位或有明确的资金来源渠道,严禁举债建设、拖欠工程款行为,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3.明确进县级交易平台的数额标准。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达到《阜阳市市级2020—2021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财购〔2020〕23号)规定的“6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进县级交易平台招标的数额标准随各级相关规定的调整而调整),一律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用与项目投资数额相对应的交易方式实施招标或采购,严禁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外实施招标或采购。

4.严禁肢解工程。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投资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随意拆分、私自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招标采购规避县级招标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级政府和行政村实施的项目是否存在肢解工程或规避招标等情形进行审核,发现有肢解或规避招标采购的,要及时制止,督促整改,限期整改到位。

为提高招标或采购效率、降低招标采购成本,投资数额较小的项目,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将不同行政村的同类项目或将一个行政村的多个项目整合成一个标段实施招标或采购。

(二)规范乡(镇)村招标采购工作流程

达不到招标或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60万元以下)招标采购项目,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在乡镇自行实施招标采购的应遵循以下程序规范操作(流程图见附件2)。

5.做好项目设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在项目招标前,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6.合理编制工程量清单和确定工程造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应按照住建部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5号)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并对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进行核查,不得指使造价咨询单位随意提高工程项目预算价,确保政府投资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

7.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进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时,应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加强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考察,可以优先选择在阜南县注册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加强对代理机构的履约管理,对违反代理协议约定的,应追究违约责任,对代理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公管局)等部门,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8.依法依规选择施工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在乡镇实施招标采购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一是按照《阜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南县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秘〔2020〕37号)文件中“关于小型政府投资的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具体规定进行实施;二是投资数额较小(具体数额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可以采取“三重一大”程序确定施工单位。通过“三重一大”程序确定施工单位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不进行招标采购的最高数额,并明确选择施工单位的具体程序。

(三)加强项目合同和履约管理

9.规范合同签订。乡镇人民政府应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签订合同前,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缴纳方式,要求中标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应严格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规定执行。

10.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施工人员等做好项目的履约监管工作,严禁施工企业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业主单位自行支付监理费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支付。监理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代表业主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监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报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违约责任,必要时可上报县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11.严禁随意变更或增加工程。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工程设计图纸实用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控制招标后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设计修改。确需工程设计修改的,应由施工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工程设计修改后需追加工程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追加工程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12.规范项目资金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加强项目资金拨付前的审核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做到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形成资产的,要按照规定入账。

13.做好工程验收和结算审核。工程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阜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南政办〔2020〕13号)有关规定执行,委托造价审核单位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审核,以最终结算审核的价格作为结算依据。

14.依法追究违约责任。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可以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县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15.做好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资料归档要求和保存期限的规定,明确专人将涉及招标采购全过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便于后期查档调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组织者,是本乡镇招标投标等活动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各乡镇应成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班子成员及职能站所负责人任成员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乡(镇)村两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面管理。

(二)强化监督检查

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村两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管,在工程项目立项、招标、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进行指导、协调,加强对招标采购行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等环节的督促检查。由县委督查考核中心牵头,县发改委(公管局)、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县直相关部门参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意见的通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行行政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乡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监管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依规立项、招标、履约、验收、资金拨付等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确保乡(镇)村两级工程建设项目有序实施。

(三)严格执纪问责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围绕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尤其是“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加强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专项监督,及早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督促整改;要督促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依规依纪依法处置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及党员和公职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对存在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肢解招标的;随意变更或增加工程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对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如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中共阜南县委办公室

阜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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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点击:291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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