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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贯彻《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十四)

为完善保障台湾同胞福祉和在大陆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和政策,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大陆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及乡村振兴,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山东省台港澳办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单位出台了《山东省落实“农林 22 条”实施细则及办事指南》。

为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地、确保台商台胞享受到政策红利,聊城市台港澳办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聊城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单位共同制定了聊城市贯彻“农林22 条措施”实施细则。这些措施细则实用性、可操作性强,必将促进台胞台企在聊健康发展,助推聊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14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同等从事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林木良种培育、造林种草、防沙治沙、经济林生产经营、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可同等参与林草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

关于林木品种审定

一、政策说明

为保障大规模国土绿化的种苗需求,提高树木良种使用率,对符合《种子法》《山东省种子条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育林木良种苗木的育苗单位给予政策支持。符合要求的育苗单位可向省自然资源厅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林木品种审定。

二、申报条件

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和第二批范围内的,按科学选育程序,经过省内区域试验(省级)或经过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区域试验(国家级),证实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推广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引种成功拟作为良种进行推广应用的品种,认定有效期满并符合前述条件的林木品种,以及获得商品化生产许可的转基因林木品种,选育人均可申报省级审定或国家级审定。

三、办理程序

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和证明。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复核、现场核查,初审通过的林木品种,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通过审(认)定。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对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统一命名、编号,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告。

四、咨询方式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责任科室:市林业发展中心

联系电话:0635-8270718

关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

一、政策说明

鼓励和支持台胞台企按照《种子法》《山东省种子条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获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后,依法从事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投资林草种苗生产基地,培育优质林木苗木。

二、申报条件

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条件。

三、办理程序

根据权限划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由县级审批部门核发的,县级审批部门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表、承诺书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由省级以上审批部门核发的,由县级审批部门协助申请人按照山东政务服务网对外公示的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和逐级上报。

四、咨询方式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办理:

东昌府区:0635-2990895 茌平区:0635-4227063

临清市:0635-2351017 冠 县:0635-7022020

莘 县:0635-7318322 阳谷县:0635-6016886

东阿县:0635-6059089 高唐县:0635-6083609

经济开发区:0635-8516225 高新区:0635-8507372

旅游度假区:0635-7130786

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指南

根据《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每两年推荐和选定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并对推荐意见和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国家林草局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和选定。聊城市支持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台资企业积极申请,做好服务指导。

一、申报企业范围

推荐的龙头企业要符合《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规定的条件,以林草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责任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有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原则上从省级林业龙头企业中推荐。

二、申报企业标准

(一)木竹种植与培育类。种植、培育木竹原料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0万元以上,木竹原料林基地种植面积100000亩以上;种植、培育木本粮油、森林药材、森林蔬菜等经济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其中:种植木本油料的企业,种植面积在10000亩以上)。

(二)林下种植(养殖)类。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植和养殖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种植规模达到2000亩以上,养殖家禽1万只以上或养殖家畜1000头以上。能提供不少于100人的就业机会。

(三)林木种苗、花卉类。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带动的农户数量达到150户以上,具有较强的新、优、特品种开发能力和良种选育繁殖能力。

(四)木竹(藤)加工类。总资产规模:以生产人造板、家具、木制品为主的木材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8000万元以上(其中:人造板生产企业3亿元以上),竹(藤)材加工企业在5000万元以上,木材综合利用企业在1亿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木材加工企业8000万元以上(其中:人造板生产企业4.5亿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5000万元以上, 木材综合利用企业1亿元以上。木竹加工企业通过自营或合作等形式,定向建设10000亩以上的原料林基地。

(五)林产化工类。以生产松香、松节油、樟脑、冰片、栲胶、紫胶、木竹炭、活性炭、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品、染色品等林化产品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定向建设原料基地2000亩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

(六)竹(木)制浆造纸类。以竹(木)材为原料的制浆造纸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亿元以上,年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上(不含15万吨),近3年年均销售额5亿元以上。定向建设原料林基地10000亩以上。

(七)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与加工利用类。野生动植物加工经营类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1亿元以上,应定向建设与加工规模配套的驯养繁育基地,实现人工繁育与加工利用一体化,能够提供不少于200人的就业机会;仅从事野生动植物繁育培育类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100人的就业机会。

(八)森林食品加工类。以特色林果、森林蔬菜、调味品等为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15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以木本粮油加工的企业,总资产在1亿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

(九)林业生物产业类。以林业生物质能源、林业生物质材料、林业生物制备医药等产品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销售额1亿元以上。

(十)生态旅游经营类。以森林、湿地、沙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经营为主业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经营总面积1.5万亩以上,年旅游收入2亿元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30万人次以上,提供30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

(十一)林产品流通、林业服务类。以林产品运销为主的林产品流通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以林产品批发、销售为主的林产品市场类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以林业规划设计、咨询评估、技术指导、信息支持、融资中介、体系认证等为主的林业服务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

三、材料要求

(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正式文件

(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表汇总表

(三)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书,以申报企业为单位填报,并附企业申报文本和企业简介

(四)证明材料,包括:

1.加盖审核部门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金融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情况的证明材料;

5.其他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等产品认定(认证)等证明材料,均提供复印件。

以上材料按照顺序以a4纸装订成册,一式3份(其中《2021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汇总表》和《推荐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用a3纸打印)。

四、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林业企业将申报申请与申报材料一同报送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至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文件形式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家林草局数量规定择优推荐上报。

五、咨询方式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责任科室: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科、市林业发展中心

联系电话:0635-8278635

山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在省内同类别企业中规模较大,主业突出,行业影响力强,主营产品符合国家、省的产业和环保政策。企业在各项生产活动中,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标准,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两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获得国家名牌、省名牌产品等产品质量奖、通过“三品一标”及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或者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企业优先。

(三)企业生产使用新技术、新模式,主营产品科技含量高,能按照市场需求不断推出新产品;企业营销网络健全,市场占有率、产销率高,经济效益好。具有发明、技术或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可相应放宽部分标准。

(四)企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辐射带动能力强,在促进社会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带动林业扶贫方面成效显著的优先。

(五)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现金流量状况良好,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较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六)企业发展森林康养、林业新材料、新产品等新兴产业的,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具有完整产业链条、完善的价值链条、畅通的供应链条、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可复制、推广典型的优先。

二、申报标准

(一)加工类企业。产品须有独立注册商标。木材加工企业总资产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6000万元以上;果品加工和木本油料加工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二)种养类企业。种苗生产企业,育苗面积在800亩以上,连续三年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花卉生产企业,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200万元以上;经济林企业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林下经济企业,种植类面积500亩以上,养殖类面积1000亩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三)森林旅游类企业(含公园、旅行社等),连续三年年直接收入500万元以上。

(四)林产品专业市场,加工产品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初级产品市场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五)林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网络交易额占总交易额的70%以上。

(六)农民林业合作社,参加农民数量在100人以上,总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七)林业对外合作企业,年进出口贸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2.申报企业简介(含生产、经营和带动发展情况,1500字以内);

3.加盖公章的山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

4.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信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度审计报告(需加盖骑缝章、并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

7.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人造板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森林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等许可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8. 5年内所获荣誉证书、认证、专利、科研成果、奖牌等复印件;

9.企业与所带动农户签订的合同、村委会证明复印件等;

10.其他能证明企业规模、效益、质量和带动就业增收等方面的材料。有扶贫情况的需县以上扶贫部门出具扶贫证明,并附详细情况(被扶贫人员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二)材料要求:(1)有关审计报告等须加盖资质机构公章,复印无效;(2)除要求报送原件材料外,其他证明、证书、获奖材料等可上报复印件,但须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查验原件,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3)材料一律打印上报;(4)所有指标以申报时的上一年度为准。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并提供上述规定的申报材料和证明。

(二)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形成推荐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三)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所辖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提出推荐意见后,以正式文件报省自然资源厅。

五、咨询方式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责任科室: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科、市林业发展中心

联系电话:0635-8278635

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

一、政策说明

根据《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命名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林草局负责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的认定命名,并每三年对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家林草局对各地申报的示范园区进行评审和认定。申报指南如下:

二、申报条件

(一)产业园区以林产品加工、贸易、服务为主。园区内从事林产品加工贸易及相关服务的企业户数占总户数的80%以上,年林产品加工、贸易、服务额在20亿元以上。园区内林业主导产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林业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创新能力强。

(二)产业园区在区域经济中地位突出,辐射带动能力强,有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1家以上或省级林业龙头企业3家以上。

(三)产业园区规模与环境承载能力、生产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相适应。园区内水、电、路、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加工、贸易、服务布局合理。

(四)产业园区具有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技术、物流、信息、法律、金融等服务组织体系完备、运行顺畅,能满足园区企业发展的需要。

(五)产业园区组织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到位,服务优良。

(六)建设规划已由当地建设用地规划主管部门、政府批复,选址科学,规划合理,配套完备,用地完成“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产业园区,规划产值不低于100亿元,具备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条件和重大创新条件,也可以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文件(含评估报告)。

(二)县、市级人民政府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文件。

(三)其他材料。主要包括:同意成立产业园区的政府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复的产业园区建设规划,申报理由、基本情况、运行现状、园区内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情况,园区内主要产品服务情况,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扶持政策以及拟发挥的示范效应等。

四、认定程序

(一)国家林业局组建专家组,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全面系统科学评估,并提交评估意见。专家组由具备相应专业的副高以上(含副高)技术职称或具备相应专业素养的技术与管理人员组成。

(二)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全国产业布局、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由林改司提出建议名单,会签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政法司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核。

(三)通过国家林业局主管局领导审核的名单为公示名单,在国家林业局网或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义,提交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定。通过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定的名单由国家林业局发文确认,并授牌和颁发证书。

(四)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1.国家+地名/产品名+(林业)产业示范园区。

2.国家+地名+木材加工贸易示范园区。

五、咨询方式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责任科室: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科、市林业发展中心

联系电话:0635-8278635

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

一、申报主体

林下经济产业发展较好的县(市、区,下同)和从事林下经济产业的经营主体可申报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7〕103号)要求的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必备条件。

(二)以县为单位申报的,县域范围内应至少有3家(含)以上已命名的以经营主体为单位的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至少有1家(含)以上已命名的以林下经济为主业的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或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具有相对完整的林下经济产业链条和集中连片的林下经济产品生产基地,其林下经济林地经营面积应在1万亩以上。以林下种植为主的集中连片面积应在5000亩以上,以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森林景观利用为主的任意一种模式的集中连片面积应2000亩以上。林下经济产值占当地林业产业总产值(不包括第二产业)的10%以上。有具体负责发展林下经济的管理人员,已出台关于林下经济发展的支持政策。

(三)以经营主体为单位申报的,以林下种植为主的经营面积应在500亩以上,以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森林景观利用为主的经营面积应在300亩以上。申报单位应明确基地名称、主要品种和发展模式。基地名称格式为“基地所在行政区域地名(到县级即可)+经营主体名称(或品牌名称)+主要品种+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四)为推进林草中药材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林草中药材生态培育,增加优质中药材供给,对开展生态种植、仿野生栽培、野生抚育的林下中药材基地予以适当倾斜。

(五)对农民工、大学生、科技工作者、退役军人等返乡下乡人员建设的林下经济基地予以适当倾斜。

(六)对发生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或因案件被国家林草局通报的县级单位不予受理。对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失信名单、3年内有违法占用使用林地等重大负面影响的经营主体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一)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名单汇总表;

(二)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报告;

(三)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表;

(四)反映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林下经济发展基本情况、林下经济支持政策以及林下经济产值、集中连片面积、脱贫户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

(五)申报单位为经营主体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林地权属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经营情况等材料。

四、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基地将申报申请与申报材料一同报送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至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文件形式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家林草局数量规定择优推荐上报。

五、咨询方式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责任科室: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科、市林业发展中心

联系电话:0635-8278635

投稿:聊城市台港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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