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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住建和交通运输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及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减少和杜绝因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引发的居民投诉、上访案件,杜绝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隐患,堵塞监管漏洞,不留监管空白,切实维护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通辽市机构改革等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全市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竣工监管

(一)加强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履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程序,不再实施备案制。

住宅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工程的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严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

为减少和杜绝因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引发的居民投诉、上访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除原有审批条件外,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的规定,在办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装修人)还应提交装修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查认可(盖章)后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社会矛盾隐患解决方案)》(附件一)、《装修告示》(附件二)和《保证合法装修承诺书》(附件三),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施工。

(三)加强实施施工许可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之规定,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实施。

(四)加强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二、住宅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工程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

(一)加大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力度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住宅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工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力度,及时消除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隐患,确保房屋建筑质量安全。

(二)依法查处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重点对室内装饰工程是否存在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增加楼面荷载;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巡查监督,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

一是负责对已委托物业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小区的住宅及临街商用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物业企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申报登记及日常管理,受理物业企业及小区业主等相关人员对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的报告和投诉,并依法处理。

二是负责对弃管或无物业楼房及小区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

三是负责对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临街商用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巡查监督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

三、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监督管理事权划分

各旗县市区住建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纠正,由各地具有相应执法职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达到应办理施工许可审批规模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施工许可审批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进行审批和监管。

市主城区的达到应办理施工许可审批规模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市本级投资和直接管理项目除外),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事权的通知》(通政办字〔2019〕59号)要求,由工程所在地科尔沁区或开发区办理施工许可审批,为确保审批服务连续和规范,对通政办字〔2019〕59号文件印发前已完成审批工作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继续由原审批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监管,直至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

四、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资质管理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室内装饰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的室内装饰企业不能承接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将室内装饰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的室内装饰企业建筑市场活动行为纳入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进行管理。鼓励室内装饰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的室内装饰企业转型发展,扩大承接业务范围,积极主动申请办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提高市场竞争力。

附件: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社会矛盾隐患解决方案)》样式

2、《装修告示》样式

3、《保证合法装修承诺书》样式

附件链接:

2020年5月29日

作者:未知 点击:190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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