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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

[手机版本][扫描分享]发布时间: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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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

川建发[2003]61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11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我省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编制以及投标报价时,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规范》)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的规定。

三、在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颁布以前,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按修改后的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执行。

四、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按《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暂行办法》执行。为节约投资,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设有工程招标标底的,其标底仅作参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布的按标底上下浮动幅度(如±3%、•8%—+3%等)作为评审报价的规定,一律取消,不得作为评审报价的依据。

为有效控制投资,制止哄抬标价,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公布该工程的预算控制价或标底价(此价不得高于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现行计价依据计算出的工程造价,如果高于,应详列理由,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凡投标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五、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招标文件和招标报告备案中,应认真审查《清单规范》执行情况,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违反《清单规范》招标的,应责成改正,拒不改正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查处。

六、省及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抓好对《清单规范》的宣传,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要加强对《清单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量清单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七、《清单规范》实施中的解释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向造价总站反映。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量清单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举报、投诉(省工程造价总站举报电话:83333778、83332590,传真:83335111)。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2003年6月23日修订)

四川省建设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2003年6月23日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名词术语,按《清单规范》的定义。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清单规范》和本办法。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招标人提供,是反映工程拟建情况、拟建数量,供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二)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应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根据《清单规范》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2.项目名称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省工程造价总站备案。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工程数量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七条工程措施项目清单

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由招标人参照《清单规范》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列项编制,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采用《清单规范》的统一格式。

第九条招标工程标底

设有标底的招标工程,标底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标底编制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依据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施工手段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等进行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投标人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以及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或企业定额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投标报价在此基础上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给定工程量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可以在各投标报价表格中,自行增减认为需要增减的费用项目;如果报价中未列出,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或在其它费用项目中已综合计算。

第十一条综合单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

(一)计价依据

综合单价暂依据《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1-2000)、《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sgd3-2000)、《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四川省估价表》(sgd5-2000)、《四川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sgd6-2000)、《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sgd7-2000)组价。

(二)定额直接费

定额直接费编号分六位设置,从计价定额中查找。

① 装饰工程2 ②楼 地 面a ③ 定额编号 0001

① 表示定额册,如1代表土建、2代表装饰、3代表市政,从计价定额的编号查出;

② 表示计价定额的分部,在计价定额中查找;

③ 表示计价定额的定额项目编号。

一个项目由几个定额子项组成时,几个子项可以相加,如装饰工程轻钢龙骨吊石膏板,可由装饰定额2c0019+2c0094组成。

(三)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指计价定额中的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费用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劳动保险费、利润等。

计价定额中的临时设施费,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归并于《清单规范》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中。

费用定额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金分别归并于《清单规范》中的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规费和税金栏内,按实计算列入。

其他费用=定额直接费(定额人工费)×费率。

费率从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中查找。

(四)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定额直接费+价差+其他费用

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由投标人在此基础上自主确定。

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名称和工程量是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招标与投标、签定合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投标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符时,应根据实际完成的项目名称和工程量,按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后的计价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投标报价(或中标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二)投标报价(或中标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三)投标报价(或中标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由投标人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经与招标人协商后确定。

第十四条工程结算中的计价

工程结算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量的差值在15%以上(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时,允许调整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第十五条工程索赔

因工程变更以及其它原因发生的费用损失,招标人和投标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索赔。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违反《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对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而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实施行政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投标人违反《清单规范》规定,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招标标底或投标报价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具有全国或四川省资格并注册,下同)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招标标底或投标报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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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规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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