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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烟台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建建管〔2022〕9号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局研究制定了《烟台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5日

烟台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实名制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限额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承包单位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本办法所称承包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

第四条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托烟台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在全市统一实施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的监管工作。平台记录的管理数据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企业履行项目管理义务、落实标后履约、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以及开展业绩认定、评奖评优、资质资格办理、信用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第五条 建筑工程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配备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详见附件1、附件2)。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见证员、标准员、材料员、造价员等其他相应管理人员。企业可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安排,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建设单位同意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同)确认后,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实施。

企业应与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在施工现场保存以上相关资料复印件备查。

第六条 除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情形及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外,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也不得在本项目上兼任其他岗位。

第七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跨区市同时担任建筑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同时在同区市内担任不超过3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同时担任数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每个项目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机电设备等安装专业(给排水、电气、暖气通风、消防、人防、设备安装等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跨区市同时担任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同时兼任其他项目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但在其专业工程施工阶段应驻场履职。

第八条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中应要求投标人(承包人)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并同时明确不按规定配备及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责任。

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需要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的,在投标文件中应同时明确各阶段人员配备情况。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情形外,企业参与某一项目投标的,从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评标结束之日,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投标中重复使用。已经中标项目中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重复参与其他项目投标。

第九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相关证书、人员配备是否达到本办法要求。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根据中标人投标文件注明关键岗位人员的姓名、职务、资格或相关证书编号及身份证号。分阶段配备的,还应注明人员任职阶段。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第十条 关键岗位人员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http://admin.zhujianpeixun.com)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第十一条 除下列情形外,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所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申请变更。对擅自变更或撤离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的;

(二)已解除聘用关系,并且所有注册执业证书已经从本企业注销或已提交注销申请且书面承诺在法定办结时间内完成注销的;

(三)因公司岗位调整,且已在项目开工后任职满90天的;

(四)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后因非自身原因超过120天项目未开工的;

(五)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因非自身原因项目延期开工达90天以上或者开工后项目停工达90天以上的;

(六)经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证明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七)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八)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认为履职不力要求撤换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企业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组建现场管理部,并在开工前将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录入烟台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所有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需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社会投资项目除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之外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应按程序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

变更后的关键岗位人员条件不得低于更换前人员要求。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由承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报监理、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报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烟台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上传变更同意文件、录入新的关键岗位人员信息,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

变更的关键岗位人员属于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人员的,建设单位应在人员变更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相应内容变更。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内容,监理、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撤离本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完成合同约定的本职工作后,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撤离本单位关键岗位人员。

项目取得竣工验收报告或项目实际已投入使用的,企业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可以撤离。

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内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后,建设单位应在30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无合理理由逾期未组织的,承包单位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可以撤离。

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到期而建设、监理双方未达成监理服务延期协议的,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送达因合同到期不再开展监理工作的书面通知后,可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撤离关键岗位人员。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监理单位进场开展监理工作。

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撤离后,不免除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负责项目后续建设、收尾、验收等工作的责任。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或撤离申请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和在烟台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的人员信息录入情况,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对未在烟台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上录入关键岗位人员、录入的关键岗位人员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定)不一致、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变更程序、关键岗位人员超越资格条件从业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在岗履职天数不得少于应到岗天数的80%,总监理工程师每项目在岗履职天数不得少于应到岗天数的60%。除上述人员外的项目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在管理职责内全勤在岗。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到岗天数为工程实际施工天数扣除法定节假日天数,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到岗天数为其任职专业工程实际施工天数扣除法定节假日天数。每月应到岗天数为当月实际施工天数。

第十九条 关键岗位人员因外出学习培训、会议、休假、疾病等原因不能在岗的,应及时在烟台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上进行请假报备。因上述原因连续7天不能到岗的,所在单位应安排具备同等任职条件的人员顶岗履职,对超过30天不能到岗的,应及时按程序进行人员变更。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予从应到岗时间中扣除,确因培训、疾病、公休等客观原因致使请假时间过长达不到月应到岗天数的,可根据请假报备情况,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扣除,但每季度累计扣除时间不得超过15天。

工程停工的,承包单位应在办理停工手续后2天内在烟台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上进行申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到岗天数可扣除停工天数。

第二十条 关键岗位人员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实施实名制信息化考勤,到岗时间依据烟台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中记载的考勤时间进行计算。

承包单位负责项目考勤硬件设备设施的配备和管理,保障设备质量和正常运行,用于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化考勤。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应认真在岗履职,在岗时应实施考勤。一次有效考勤应包括进场考勤、出场考勤。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未履行管理义务:

(一)项目经理在岗履职天数少于应到岗天数8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天数少于应到岗天数60%的;

(二)半年内缺席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数工地例会的;

(三)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在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或加盖执业印章,或由他人代签的;

(四)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参加工程分部分项关键节点施工或验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项目中标后履约不符合要求或未履行管理义务:

(一)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平均考勤天数低于应到岗天数50%的;

(二)关键岗位人员应到岗时间低于招标文件或合同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在岗履职情况与业绩认定挂钩。关键岗位人员业绩认定时,应核验其实名考勤时间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对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天数低于本岗位应到岗天数50%的,不予认定为该人员业绩,对同一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业绩归属于考勤天数最长的岗位人员,且该人员考勤天数不低于本岗位应到岗天数的50%。对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平均考勤天数低于应到岗天数50%的,不予认定为该企业业绩。

第二十四条 监理例会须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会签到表,由参会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监理单位应加强承包单位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或撤离、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尤其是关键部位施工时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或撤离、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并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将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实名制考勤、在岗履职情况作为监督管理重点。

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或撤离、不在岗履行职责的企业、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约谈施工现场有关关键岗位人员或企业相关负责人;

(三)按规定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四)限制评奖评优;

(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对项目建筑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情况开展倒查;

(七)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率。

第二十六条 分包工程、拆除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2年5月15日至2027年5月14日。

附件1

烟台市建筑工程承包单位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类别工程规模

m—总建筑面积(㎡)

n—工程造价(万元)

配备人员数量
总人数项目经理项目技术

负责人

施工员专职

安全员

质量员劳资

专管员

资料员备注
房屋建筑工程m≤10000≥6人1111111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的二次装修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即项目经理1人、施工员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的工程,施工员职责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3.资料员可以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10000<m≤30000≥7人1112111资料员可以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30000<m≤50000≥8人1122111资料员可以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m>50000≥11人1133111须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人员。
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时,每增加50000㎡,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各增加不少于1人,超过50%按一个标准计算。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n≤5000≥6人11111111.造价低于1000万元的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即项目经理1人、施工员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3.资料员可以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5000<n≤10000≥8人1112111资料员可以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n>10000≥9人1113111须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人员。
备注:工程造价在10000万元以上时,每增加10000万元,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各增加不少于1人,超过50%按一个标准计算。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2人及以上时,其中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与机械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1人时,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人员。

2.对于施工条件、工程技术复杂或超大规模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

专职安全员、质量员人数。

附件2

烟台市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类别工程规模

m—总建筑面积(㎡)

n—工程造价(万元)

配备人员数量
总人数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备注
房屋建筑工程m≤30000≥3人11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的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的二次装修工程,可不配备监理员。
30000<m≤50000≥4人112
m>50000≥5人122
1.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每增加5万平方米,专业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员各增加1人,超过50%按一个标准计算

2.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或其他建筑群体工程,每增加10万平方米,专业监理工程师增加1人,监理员增加2人,超过50%按一个标准计算。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n≤5000≥3人111工程投资<1000万的工程,可不配备监理员。
5000<n≤10000≥4人112
n>10000≥5人122
工程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时,按1.5亿、2.5亿、4亿、6.5、10.5亿等相邻数据相加的类推方式确定步距计算增加关键岗位人员,每步距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增加1人,超过50%按一个标准计算。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监理单位可任命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兼职负责安全监理、测量复核和见证取样工作。

2.对同时担任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每个建筑工程项目现场监理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本办法所指监理员是指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4.工程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由业主和监理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建设工程监理合

同》中注明。

附件3

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

一、项目经理

(一)任职条件

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2.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二)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

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

5.作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体系、疫情防控应急管理体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cj/t77—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t59—99)、《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和疫情防控工作,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6.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7.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等的协调和过程控制,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8.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

9.处理项目部的善后工作;

10.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一)任职条件

一级工程(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表2标准划分,下同)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

二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二)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的技术管理;

(2)主持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计划;

(3)按规定查验和接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对结果进行确认;

(4)组织有关人员熟悉与审查图纸,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施工方案并组织落实;

(5)负责技术交底;

(6)组织做好测量及其核定;

(7)指导质量检验和试验;

(8)具体组织编制和报审施工组织设计、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审核作业指导书并组织实施;有分包单位的,应负责督促落实分包单位的相应工作。

(9)参加工程验收,处理质量安全问题;

(10)组织各项技术资料的签证、收集、整理和归档;

(11)组织技术学习、交流技术经验;

(12)组织进行技术攻关。

三、施工员

(一)任职条件

具有中等职业(高中)教育及以上学历

(二)主要职责

1.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特殊工序作业指导书、以及设计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组织施工;

2.组织有关班组熟悉施工图纸,向班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及关键、特殊工序和安全交底,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好工序搭接,做好工序交接记录,努力完成形象进度计划;

3.参与制定劳务管理计划,参与组建项目劳务管理机构和制定劳务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劳动组合,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签证,逐日填写施工日志;

4.负责或监督劳务人员进出场及用工管理,负责审核劳务人员身份、资格,参与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对劳务队伍现场施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科学安排各专业的配套作业和各工种之间的立体交叉作业;

5.负责劳务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参与劳务费的结算。参与或监督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负责劳务人员工资公示及台帐的建立。参与编制、实施劳务纠纷应急预案,参与调解、处理劳务纠纷和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

6.负责编制劳务队伍和劳务人员管理资料。负责汇总、整理、移交劳务管理资料。

7.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做到场地清洁,材料

堆放整齐有序。

四、质量员

(一)任职条件

具有中等职业(高中)教育及以上学历

(二)主要职责

1.参与进行施工质量策划;

2.参与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3.参与材料、设备的采购;

4.负责核查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保证资料,监督进场材料的抽样复验;

5.负责监督、跟踪施工试验,负责计量器具的符合性审查;

6.参与施工图会审和施工方案审查;

7.参与制定工序质量控制措施;

8.负责工序质量检查和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旁站检查,参与交接检验、隐蔽验收、技术复核;

9.负责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评定,参与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评定

10.参与制定质量通病预防和纠正措施

11.负责监督质量缺陷的处理

12.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3.负责质量检查的记录,编制质量资料;

14.负责汇总、整理、移交质量资料。

五、安全员

(一)任职条件

1.具有中等职业(高中)教育及以上学历;

2.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

(二)主要职责

1.参与制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计划;

2.参与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疫情防控制度;

3.参与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参与开工前安全条件、疫情防控检查;

5.参与日常疫情防控、施工机械、临时用电、消防设施等的安全检查;

6.负责防护用品和劳保用品的符合性审查;

7.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

8.参与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9.参与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0.负责施工作业安全及消防安全的检查和危险源的识别,对违章作业和安全隐患进行处置;

11.参与施工现场环境监督管理;

12.参与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参与组织安全事故救援;

13.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14.负责安全生产的记录、安全资料的编制;

15.负责汇总、整理、移交安全资料。

六、资料员

(一)任职条件

具有中等职业(高中)教育及以上学历

(二)主要职责

1. 参与制定施工资料管理计划;

2. 参与建立施工资料管理规章制度;

3. 负责建立施工资料台帐,进行施工资料交底;

4. 负责施工资料的收集、审查及整理;

5. 负责施工资料的往来传递、追溯及借阅管理;

6. 负责提供管理数据、信息资料;

7. 负责施工资料的立卷、归档;

8. 负责施工资料的封存和安全保密工作;

9. 负责施工资料的验收与移交;

七、劳务专管员

(一)任职条件

具有中等职业(高中)教育及以上学历

(二)主要职责

1.参与制定劳务管理计划;

2.参与组建项目劳务管理机构和制定劳务管理制度;

3.参与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对劳务队伍现场施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4.负责审核劳务人员身份、资格,办理登记备案;

5.参与组织劳务人员培训;

6.参与或监督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工作;

7.负责或监督劳务人员进出场及用工管理;

8.负责劳务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参与劳务费的结算;

9.参与或监督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负责劳务人员工资公示及台帐的建立;

10.参与编制、实施劳务纠纷应急预案;

11.参与调解、处理劳务纠纷和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

12.负责编制劳务队伍和劳务人员管理资料,实名制平台信息维护;

13.负责汇总、整理、移交劳务管理资料。

八、总监理工程师

(一)任职条件

1.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

2.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二)主要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分工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核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6.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17.安排专人检查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对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九、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一)任职条件

1.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3.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

(二)主要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委托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利,但不包括以下工作: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

十、专业监理工程师

(一)任职条件

1.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

2.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

(二)主要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一、监理员

(一)任职条件

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二)主要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对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及时指出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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