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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阳县中央预算内(国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阳县中央预算内(国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16032410-30/2022-0617002公开目录:合政办发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7日
主题词:发布机构:政府办文 号:
有效性:有效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合政办发〔202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合阳县中央预算内(国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合阳县中央预算内(国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中央预算内(国债)项目管理,确保中央预算内(国债)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提高项目资金投资效益,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国债)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国债)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强化中央预算内(国债)项目建设管理,县政府成立中央预算内(国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审批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各相关部门策划包装储备申报项目,负责督促落实项目开工前需要做好的各项准备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五条 县发改局具体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中央预算内(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中央预算内(国债)项目的储备、申报、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及咨询服务职责。县财政局负责中央预算内(国债)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县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抓好项目建设的实施管理并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

第六条 建立中央预算内(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由中央预算内(国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召集成员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中央预算内(国债)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建设与管理,项目申报按照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等程序进行,并由县行政审批局审批。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所批复建设内容、规模以及批复概算进行实施。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国债)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县发改局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和规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确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必须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九条 对分年度实施的中央预算内(国债)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收到县发改局投资计划通知后5日内将年度实施计划上报县发改局备案。

第十条 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竣工验收制。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第714号令)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监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进行自行招标的要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国家发改委第23号令)执行。项目单位拟订的招投标方案,必须报经县审批局审批。

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工程进度月调度制度,每月6日前在国家发改委重大项目库报送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县发改局要加强对中央预算内(国债)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每月10日前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上报上月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资金。

第十四条 各项目主管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挤占或挪用中央预算内(国债)资金。资金的使用必须体现在项目建设上形成新的实物量。

第十五条 严格资金拨付管理。必须坚持按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支出概算,工程进度拨付的原则,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相结合。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拨付中央预算内(国债)资金时,必须凭项目投资计划和实施单位填报的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表,到县发改局填写《合阳县中央预算内(国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由项目实施单位对工程形象进度进行如实填写,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拨付意见。经县发改局、财政局实地审核后,确认拨付额度,由县财政局根据拨付申请表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强化对中央预算内(国债)资金项目审核管理。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完工一个月后,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审计局申请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审计。审定确认的竣工决算作为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和工程款最终结算的依据。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工程价款结算必须按工程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试运营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付清余款。

第十七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发改局与财政局应暂缓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国债)项目建设资金。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三)未经批准变更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或实施方案全部建成后,要及时按规定组织验收,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实现中央预算内(国债)项目投资目的。

第十九条 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待有关问题整改到位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改局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并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和程序,组织竣工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的建议书、可研、初设或实施方案等批复审批文件;

(二)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三)项目中标通知书;

(四)项目建设合同书;

(五)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六)项目施工单位验收报告;

(七)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八)项目监理单位验收报告;

(九)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十)项目主管单位初验合格报告;

(十一)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中央预算内(国债)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从项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形成的文件资料都要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按照国家规定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档案馆备案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国债指地方政府债券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作者:未知 点击:104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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