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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鉴香港立法经验,推动深圳自贸区法律创新的提案及答复

提案第 20160347 号

标 题: 关于借鉴香港立法经验,推动深圳自贸区法律创新的提案

提 出 人: 孙蕴

办理类型: 分办

承办单位: 前海管理局,法制办,市人大

内 容:

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自贸区建设如火如荼。前海蛇口自贸区挂牌成立之后,凭借金融创新和法治创新,成为区别于国内其他自贸区的一大特色。如今的前海,打造深港紧密合作示范区的形象日益鲜明,合作领域全面拓宽,与香港的全方位深度融合迎来“叠加”利好,在金融、法治、人才引进、创新创业等方面全面开花。

事实上,以深港合作为核心竞争力的前海,作为中国独一无二的法治特区,在法制建设上借鉴香港经验已经屡有成效。除成立前海法院、粤港联营律所等机构外,还借鉴香港经验首创法律查明平台,利用香港的法治基础作为优势,为前海企业提供跨境诉讼仲裁等法律查明服务。

自贸区未来的标准是“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法制建设为重点、以深港合作为基础、以政策完善为保障,着力构建友商、护商、亲商、利商的营商环境。”

基于此,我们相信,借鉴香港的法治经验,借助特区立法权,在未来前海蛇口自贸区的法律建设中还有更多的发展空间。

一、立法完备,有法可依

香港的成文立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条例。条例由立法会制定,附属条例由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并须获得立法会通过。香港现有主体条例700 多部,附属条例达1100 多部。从覆盖面上讲,立法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对社会的管理已经具体到制定有《猫狗条例》,对医疗的管理已经具体到制定有《牙医注册条例》,对车辆的管理已经具体到制定有《东涌吊车条例》,对大学的管理已经具体到制定有《香港浸会大学条例》等。法律调整对象细致,法网编制细密,社会各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

二、立法起草专门化

实行立法起草的专门化是香港法治经验之一。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是为了从制度上保证社会各方对立法活动的参与而设立的,是专业研究立法的机构,为法律草拟科提供研究成果,在香港立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内与香港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在立法制度方面是不能进行机械比较和模仿。但我们可以学习其法治精神,从技术上学习其先进经验,提高自身的行政立法水平。

三、论证深入,审议充分

香港政府律政司统一起草所有由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的法案。形象地说,政府各政策局与律政司的关系是“订货”和“供货”的关系,某项事项需要立法的,政府相关政策局向律政司发出草拟委托书,委托律政司起草法案。

而在法案提交立法会审议前,政府内部已经进行深入论证,论证工作有如下特点。首先是内容明确。围绕法律调整机制的内在逻辑、有关规定将需要论证的内容分解为几个层次,分别为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实现立法目标的主要手段,立法实施需要耗费的社会资源,立法预计实施效果,立法对基本法、国际条约实施的影响,立法对人权保护的影响等等,有关方面需要对这些问题逐一论证。其次是环节繁多。论证过程具体落实到提出立法建议、草拟委托书和草拟法案文本几个主要环节,在步步推进中逐步深入。最后是权威高效。政府高层亲自参与论证。在酝酿立法建议阶段,政策局首长须亲自研究并决策是否提出立法建议,对广受社会关注的重要事项,政策局首长还须将立法建议提交更高层次的政务司司长辖下的政策小组乃至行政会议研究通过,否则不能启动法案的草拟工作。

四、公开透明,参与广泛

香港的立法工作相对来说比较公开透明。法规出台前实行咨询公众意见制度。法案提案人需要就立法问题发出咨询文件,解释立法建议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重点征求利益相关人、相关团体以及有关的咨询委员会、区议会等方面意见,这是一道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在实践中,提案人通常在媒体上发布民调广告,将立法建议印刷成小册到公共场合派发,构建便利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立法。

法案进入立法会审议后,审议全过程向社会公开,媒体可以报道,公民可以旁听。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也比较顺畅,市民可以通过写信、向咨询机构反映意见等常规方式表达意见,甚至以请愿或游行示威方式表达意见。香港传媒业比较发达,媒体是市民表达意见、参与立法的重要渠道。

此外,立法会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了比较便利的条件。公众可在立法会网站上提前两周前预约留座参与听证会等。

五、立改并举,与时俱进

香港重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时对原有的法律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保持法律制度的与时俱进。以近几年的数据为例,在立法会审议通过的条例中大约有百分之七十属于对原有条例的修改。

政府及各种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社会,直接感知社会的法律改革需求、因而是推动法律修改的主要力量。

除此之外,香港社会还有许多主体也是推动法律改革的重要力量。香港社会结社自由,社团林立,这些社团积极表达自己所代表群体的呼声,维护自身的利益,并提出立法诉求。此外,社会公众尤其是利益受影响的人士,也会借助言论自由机制及发达的传媒,提出法律改革的意见。

议员代表民众可以提出立法或修改法律建议,除此途径之外,为了有效回应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法律改革需求,建立常态化的法律修改工作机制,香港专门成立法律改革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咨询机构专门负责研究法律改革课题。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成员由法律界和非法律界的专家组成,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转来的和社会各方面提出的关于法律改革的课题,提出独立的研究报告,阐述对某项法律改革课题意见。

办 法:

纵观香港的法制建设过程,其法制完备,法律条文规定详尽,立法工作机制相对比较科学,透明度高,这本身是香港社会自身发展水平和社会高度法治化的必然产物。香港的立法及其工作机制,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香港社会高度法治化的必然产物。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习和借鉴香港立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对于进一步做好深圳自贸区的立法工作大有裨益。

结合香港的立法经验,本人对深圳的立法创新有如下建议:

一、特区立法是深圳自贸区法制创新的核心

1992年7月1日,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深圳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在特区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法制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和研究机构的法律工作者们应充分利用特区立法自主性较大这一有利条件,用好、用足立法权,对如何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进程中开展特区立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特区立法还要注重紧密联系自贸区的发展实际,积极吸纳现代法制思想和立法理念,大胆借鉴、引进甚至直接移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注重填补法律空白、突破现行制度,努立体现出时代先进性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先进性。

特区立法不仅发挥了一般地方立法对中央立法的补充和细化作用,而且对中央立法和其他地方的立法起到了一定的试验和示范作用,“与时俱进、制度创新”是特区立法的灵魂。

二、深化行政执法统一化和标准化

对比国内其他城市,深圳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较好,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和法律顾问制度形成良好的影响,但在深圳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相当好,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和法律顾问制度形成良好的影响,但仍需在一些方面下功夫:实行行政执法统一化和标准化,在全市范围内减少执法主体,减少执法层次,实行执法定额化和标准平衡化;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移送刑事司法的指引或移送事项清单;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清单和档案管理,防止重大行政决策不走法定程序。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具体而言,须在全市范围内减少执法主体,减少执法层次,实行执法定额化和标准平衡化。同时,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移送刑事司法的指引或移送事项清单;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清单和档案管理,防止重大行政决策不走法定程序。

三、立法要基于现实,侧重执行

有良法,才有善治。深圳早有体会。在特区成立之初的招商引资过程中,许多外商、港商不相信“红头文件”,而更关注法律法规是否健全,这也使得深圳市政府较早有了法治思维。

随着深圳的不断发展,其立法也日趋完善。未来深圳自贸区的法制创新,应在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上有所体现,而这也是保证立法质量、推动良法出台的两个重要途径。

在立法精神上,要尊重现实、合理立法。除了纲领性法律,绝大多数法律都需要从现实出发,随现实变化而完善,法律的权威才能因此树立。

在立法技术上,要追求可操作性。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立法再多,执行不了也是没有意义的。在这方面深圳是有教训的。深圳曾在全国率先出台控烟条例,却因执法难十多年从未开过罚单。此后《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执法部门变成8个,但因为明确了谁的地盘谁负责,禁烟成果已初见成效。

执法具有长期艰巨性,为了保证法律能够得到一以贯之地执行,立法时就要找到好的技术手段,避免脱离国情、远离民众的认知水平,基于自贸区发展实际,适应新时期新常态,满足自贸区创新发展的要求。

答复单位: 前海管理局

答复文号: 深前海政案函﹝2016﹞17号

答复日期: 2016年05月05日

反馈意见: 满意

答复内容:

深前海政案函﹝2016﹞17号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20160347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孙蕴委员:

市政协办公厅转来您在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借鉴香港立法经验,推动深圳自贸区法律创新的提案》(第20160347号),首先感谢您对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开发开放工作的关注和参与!该件由市人大、市法制办和前海管理局分办,现根据我局工作职能及工作进展情况,答复如下:

一、特区立法是深圳自贸区法治创新的核心

(一)授予前海合作区立法权限,打造改革开放升级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2年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为深圳改革开放保驾护航。2011年施行的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合作区条例》)对前海合作区的立法权限作了相应的创新变通规定,为前海打造改革开放升级版提供了有力支撑。一是已有深圳市法规、规章在前海的适用规定。本市制定的法规,市政府可以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其在前海合作区的适用作出相应规定。本市制定的规章,前海管理局可以请求市政府就适用问题作出决定;二是对市政府制定规章、决定、命令在前海特别施行。市政府为落实《前海规划》、促进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在不与本市经济特区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有关规章、决定和命令在前海合作区施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三是对前海管理局借鉴香港经验,制定规则、指引在前海施行的授权。前海管理局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借鉴香港经验,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则、指引等,在前海合作区施行。

(二)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推进片区条例对接国际高标准

2015年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以来,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正在加紧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条例》(以下简称《片区条例》)的立法进程。《片区条例(草拟稿)》的制定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的作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出一系列创新举措,确保自贸区创新举措于法有据,改革有序。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前海蛇口片区管理机构治理模式。由于前海蛇口片区管委会与前海管理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所以在职责功能上,前海蛇口片区管委会也延续了前海管理局主要负责经济管理职能的特色,前海蛇口片区社会管理职能仍然由所在辖区政府承担;二是对接国际高标准,实行政策法定化。参考ttp、ttip等贸易协定,在知识产权、劳工关系等方面做出创新规定。在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领域,对提高贸易便利化、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发展、增强行政透明度、提高公众参与等内容做进一步充实与完善;三是创新设置了“片区规划与建设”章节,明确前海蛇口片区的规划土地管理职能由前海蛇口片区管委会承担,实现前海和蛇口片区规划建设的协调统一发展。同时规定相应的条款保障片区规划与建设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发展理念;四是学习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做法,对片区先行先试的创新举措在条例中予以授权。比如鼓励香港企业参与前海蛇口片区开发,港资项目试行香港工程建设模式;五是设置了“创新与风险防控”章节,在鼓励创新同时做好风险防控,设置创新、容错机制,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积极性。《片区条例》还规定加强自贸区对金融风险、环境风险、安全风险、社会风险等方面的风险管理与防范能力,规定要制定异常情况处理预案和政策收回机制。

(三)开展前海五年立法规划(2016-2020)梳理

为落实“十三五”规划,科学安排立法项目,更好的为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开发开放提供法律支撑,开展前海五年立法规划梳理。《规划》根据立法项目属性区分,将相关立法需求项目分为基础性立法、产业性立法和配套性立法三种类型。统筹考虑立法项目效力层级、工作需求紧急程度等因素,有计划、有步骤的逐步开展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立法工作。

(四)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法规制度冲突梳理

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在先行先试的创新举措可能与现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所冲突。如,在深港合作方面,金融混业监管、spv特别目的机构公司、建筑监理等领域存在国家法律法规与香港做法冲突;在实践操作方面,土地租赁、临时建筑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与前海实际相冲突;在改革创新方面,三维地籍、集中供冷等领域做法与国家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冲突。据此,我局委托专业机构正在开展两项冲突梳理工作,以期充分利用好特区立法权,为前海进一步创新发展提供依据的前提和保障:一是委托专业机构全面梳理前海改革创新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点。正在开展对前海各办法、规定、文件、创新要点、政策中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具体规定或措施进行梳理,厘清目前特区立法权与国家专属立法权边界范围;二是委托专业机构全面梳理局内已出台制度。委托专业机构对前海管理局内关于规划建设、土地管理、资金使用、行政审批等方面的制度进行梳理,更好地促进和保障前海创新建设。

(五)开展香港与内地的现代服务业法律对比研究

积极梳理研究香港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寻找与国内现代服务业法律的差异;按行业分类,以重要条款或案例体现出的基本法律原则为单位,研究在前海借鉴引用香港相关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及法律风险分析。为下一步立法移植香港现代服务业法律和指导企业以合同方式引入香港商事法律提供便利。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借鉴香港立法经验,推动深圳自贸区法律创新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继续就该项工作开展研究,打好基础,做足准备并扎实推进:

(一)继续建立完善前海立法体系

1.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现代服务业法规体系。紧密围绕国家对前海的战略定位和目标要求,借鉴纽约、伦敦、香港、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在发展现代服务业方面的成功经验,科学编制前海立法规划及立法计划。结合前海开发开放实际,在前海调整实施部分不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紧紧围绕前海体制机制创新、现代服务业发展以及自贸片区建设,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积极探索,率先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商事制度,加快区域治理、金融创新、现代物流、港口海事、知识产权、人才引进等重点领域的立法。更加注重发挥规则、指引在立法体系中的作用,形成特区法规、政府规章和规则、指引相互协调、配合的多层次法规体系。

2.不断优化前海科学立法的工作机制。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支持,研究制定在前海行使特区立法权的指导意见。更加注重发挥国际组织以及深港两地行业协会、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在立法中的作用,建立国内外高校、智库、法律服务机构等多主体同时开展立法研究的机制,提高立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确保前海立法工作的质量。探索建立多渠道的前海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制度,试行境内外社会组织起草、专家起草及立法机构起草等多种不同的起草模式。

3.强化公开透明的民主立法机制。进一步完善前海立法信息公开制度,推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前海立法项目征集、论证及草案起草等立法重要环节,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健全立法协商机制,多角度、全方位地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各界人士开展沟通、协商,听取意见和建议。创新前海立法听证工作,建立听证现场答疑、现场辩论交流机制。探索借鉴香港公众咨询制度,确保各种立法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和合理体现。发挥前海法律专业咨询委员会尤其是港籍委员在前海立法中的作用。

4.加强前海立法的执行评估和监督。市人大、市政府建立健全前海法规、规章和规则、指引的第三方立法后评估制度,对施行3年以上的前海立法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后评估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加强前海立法的执行监督,有关立法机关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对前海立法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前海立法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二)开展课题研究,充分借鉴香港等地区法治建设经验。

开展《借鉴香港社会共治经验促进前海社会建设与治理研究》,研究香港社会共治模式的经验,研究支撑香港社会共治的法律体系及运行机制,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促进前海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建设。

开展《中国—新加坡现代服务业法律体系对比研究》课题研究,梳理研究新加坡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寻找与国内现代服务业法律的差异。以动态发展的眼光,研究新加坡现代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提出前海现代服务业法治环境完善的建议,包括立法、管理和执法机制的建议。

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契机,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学习和借鉴香港、迪拜等地区的先进经验进行法治创新,营造更加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更为开放透明公正的法律环境。

再次感谢您对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16年4月10日

答复单位: 法制办

答复文号: 深法制函〔2016〕602号

答复日期: 2016年06月02日

反馈意见: 满意

答复内容:

深法制函〔2016〕60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政协会议第20160347号提案的分办意见

孙蕴委员:

感谢您对深圳法制建设的关注和建议。您的提案以香港立法经验及实践为借鉴,从香港立法体制、法律起草、立法论证、立法参与、科学立法等方面总结了香港立法的特点,这对于深圳法制建设具有启发作用。深圳作为改革创新排头兵,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设区的市的立法权和特区立法权,对于推进深圳创新发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实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深圳自贸区”)立法,将有利于落实国家、广东省对于深圳自贸区建设的规划,营造优良的法治环境,构建有力的法治保障。

深圳历来重视法制建设,从特区有立法权伊始,就特别关注立法。从贯彻国家法律、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以及在没有或缺乏法律、上位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深圳都勇于探索和善于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立法经验,为深圳乃至国家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经过三十年法制建设,深圳地方立法已经颇具规模,有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等方面,且在不断完善。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等法规、规章等,在立法建议、起草、参与、论证、审议等方面做了有益探索和原则规定,对于立法具有指导作用。深圳立法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章的规定,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良好路子和做法。

深圳立法历来注重从现实出发,根据深圳发展需要,力求科学、民主、公开立法。立足设区的市的立法权和特区立法权,深圳地方立法严格按照法律、上位法规的授权或者规定,切实从深圳地方法制需求出发,制定了诸多地方法规、规章。在立法精神上,贯彻立法法的原则要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尊重实际、合理立法。以《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为例,其自实施以来,经过了两次修订,目前正在进行新一轮修订工作。经过多年实践,对于原来不适应新情况的条款,进行修订,注重立法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在立法技术上,深圳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也有了较大提高。从执行性、针对性、有效性等方面出发,深圳地方立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清楚,执法主体的职责明晰,行政处罚的情形规范、细化,自由裁量权的规制较为合理。

深圳地方立法以既有立法经验和实践为基础,着眼创新发展,不断为深圳创造良好法制环境不懈努力。《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作为全国首部改革创新促进条例,重点规定了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司法工作,以及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创新。虽未明确规定立法创新,但作为法制保障,立法创新的内涵也包含在内。深圳立法创新取得的喜人成绩为深圳立法的不断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

深圳自贸区的建设,需要优良的法制保障。中央、广东省有关自贸区建设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为深圳自贸区法制建构搭建了初步的制度蓝图,作为经济特区的特别区域,用深圳地方立法为其构建长远、富有可操作性的法制规范,是十分应当的。借鉴上海、天津自贸区立法的有益经验,深圳自贸区法律创新将会成为亮点。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处于全国领先水平。行政执法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圳市一直坚持创新执法理念,提升执法效率,优化执法质量。深圳市率先实施行政体制改革,也为深圳市行政执法注入了新的活力。各行政执法主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不断开创行政执法的新局面。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统一化、规范化建设,城管部门统一执法队伍、执法工作量化、细化、责任化,食品药品安全主管部门执法统一领导等,在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成绩仍在不断提升。

近年来,市法制办将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工作来抓,在推动执法体制改革、强化主体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执法评议考评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市法制办一直在努力推动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取得新进展,提升全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一是执法体制改革方面。近年来,市法制办协助市编办不断推进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食品药品、交通、规划国土等领域的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执法体制机制创新,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努力提高执法效能。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制度、相对集中的行政复议制度等正在探索中,其将来实施将对减少执法主体和层次产生巨大作用。

二是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我市2008年出台《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深府令第196号)后,市法制办督查指导各行政执法机关将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和固化,并向我办报备。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发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于引领行政执法标准化、定额化和标准平衡化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下一步,市法制办将以行政执法督察为抓手、执法体制改革为突破、以执法行为规范为重点,全面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优化全市的行政执法环境。

《深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深办〔2008〕6号)《深圳市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规定》(深府办函〔2013〕139号)《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深府办〔2013〕28号)等规范性文件在重大行政决策方面的指引和规范,对于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问题,如听证目录、风险评估、咨询论证等做了详细规定。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清单和档案管理在相关文件中已有体现,但进一步的工作仍在努力中。《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深府〔2015〕109号)对于行政决策法治化以及政府决策合法性审查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我市由市检察院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市场质量监管委等多部门配合,已建立起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制度,制定了《深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深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管理规定》和《关于“两法衔接”中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建立联动监督机制的规定》等政策文件,对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等各部门职责、案件的移送和办理、协作与监督、责任追究和业务交流等作出了较全面、细致的规定,“以罚代刑”等现象已经得到初步有效的遏制。

目前,《中国(广东)自由贸易实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正在紧张进行中。条例(草案)主要有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化、规划与建设、金融创新与开放、产业自由与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风险防控、综合监管、法治环境等章。条例(草案)的内容,充分体现了特区立法权以及设区的市的立法权在自贸区建设方面的法治精神。本提案的很多建议已经在条例(草案)中有所体现,条例(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将会根据情况更多考虑提案的建议。

条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上位部委、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根据自贸区未来发展规划实际,拟定具体条文。条例(草案)借鉴了上海、天津自贸区条例的立法经验,注重与cepa、国际自由贸易有关法律制度的衔接,立足深圳自贸区的建设,对提案有关建议的采纳如下:

一是治理原则方面: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原则,减少管理层级,创新管理方式,构建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的区域治理体系。

二是行政管理及执法方面:

1、设立自贸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通过集中授权的形式赋予其较为广泛的执法权限,具体落实自贸区改革试点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区有关行政事务,如负责组织实施自贸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国土规划、建设、统计等行政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区内的民政、教育、文体、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劳动管理、城市管理、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等社会管理职能由辖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

2、按照统一、精简、高效原则,建立与国际化新城区建设相适应的综合执法体制,整合执法资源,精简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

管委会统一行使行政许可权,推进行政许可相对集中,减少行政许可项目,优化行政许可流程,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完善 “并联式、一站式”许可工作机制。

推行行政许可事项网上申报、审批,增强行政许可程序透明度,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许可监督管理机制。

三是行政复议方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

当事人不服管委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

四是纠纷解决方面:实施专业调解、商事仲裁、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四位一体”纠纷解决新模式,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纠纷解决机制。

五是法律查明方面:完善港澳台及外国法律查明机制,提供港澳台及外国法律查明服务。

感谢您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深圳市法制办

2016年6月2日

答复单位: 市人大

答复文号: 深常办函〔2016〕79号

答复日期: 2016年07月07日

反馈意见: 满意

答复内容:

深常办函〔2016〕79号

关于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20160347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孙蕴委员:

市政协办公厅转来您在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借鉴香港立法经验,推动深圳自贸区法律创新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首先感谢您对人大立法工作的支持和关注!该件由前海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人大分办。现将市人大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您在《提案》中提出的“要学习香港立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在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上推动自贸区法治建设的创新发展”等建议非常有针对性和建设性,对前海自贸区法治建设和人大立法工作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前海作为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肩负着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和法治创新的历史使命。因此,深圳市始终坚持把推进前海创新发展作为工作重心,通过特区立法、政府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努力为前海的创新开拓空间、提供保障。2011年6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作为前海合作区发展的基本法。该条例立法的基本思路是深入学习和借鉴香港、新加坡的制度建设和发展经验,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主线,通过深化深港合作和体制机制创新这两条基本途径,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条例在治理结构、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法治环境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设计,体现出特区立法先行先试、鼓励创新的特征和使命。条例实施五年多来,为前海的建设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指引和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总结前海五年来的发展经验,确认改革创新成果,市人大常委会计划对该条例进行修改,并将其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人大相关工委正联合前海管理局等部门开展调研等工作,力争通过此次修改,解决前海发展面临的迫切问题,消除制度性障碍,为前海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在自贸区立法方面,2016年5月26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管理体制、投资贸易、产业促进、金融创新、粤港澳合作、法治环境等一系列内容,确立了自贸区发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对广东三个自贸片区作出了统一规范。同时,为更好地推动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的发展,《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理条例》也列入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按照立法工作程序,该条例将由市政府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人大相关工委正在就自贸区发展的一些主要问题开展调研论证,待市政府议案提交后将正式启动初审工作。我们将坚持创新、务实的立法导向,以高质量的立法为前海的发展保驾护航。

再次感谢您对人大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6年7月4日

作者:未知 点击:56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本文标签:关于借鉴香港立法经验,推动深圳自贸区法律创新的提案及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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