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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

青建管字〔2006〕13号 2006年3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业主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建设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及《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定格式提供拟建招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并列成明细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计价应执行本细则;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并执行本细则。

第五条 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市定额站)负责。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是指按统一规定进行编制和计算的拟建工程分项工程名称及相应工程数量的明细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工程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的依据。一经中标且签订合同,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中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我省补充项目以十一位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工程分类顺序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或十一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名称,应结合拟建工程实际,按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表中的相应名称填写,并根据要求将项目的具体特征补充其中。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计量单位按《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表中的相应计量单位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应按《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表中的相应“工程数量”栏内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 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和相应数量的清单,包括技术、安全、生活等方面的相关非实体项目。

第十二条 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招标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中“措施项目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计价方法)”列项。招标人只列出项目,由投标人自主填列数量及价格。措施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相应数量为1。

第十三条 其他项目清单应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项目。

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名称:人工按工种,材料和机械按名称、规格型号列项;计量单位:按基本计量单位;数量:按可能发生的数量估算。

第十四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出现《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措施项目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计价方法)”、“其他项目清单项目设置及其计价方法”表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报市定额站备案。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工程预算控制价及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计价均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应包括为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每计量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招标人的特殊要求等而增加的费用。 综合单价不应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但建筑工程中综合单价应考虑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价款对管理费、利润的影响。

第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依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填入单价或合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与支付。

第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内容填写,不得增加、不得减少、不得修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根据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确定。

第十九条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应按措施项目清单的相应内容填写,不得减少、不得修改,但可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增加措施项目并报价。

第二十条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序号、项目名称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不得增加、不得减少、不得修改。 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的金额应按招标人在“总说明” 中提出的金额填写;“投标人部分”的总承包服务费,由投标人根据提供的服务所需的费用填写,“投标人部分”的零星工作项目费按“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的合计金额填写。

第二十一条 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工程排污费、王程定额测定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单列。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预交的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上述费用均不得让利和优惠。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规定实行清单招标综合评分的工程应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预算控制价的编制应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本细则及市定额站当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等有关规定,并接受招投标主管部门、市定额站的监督。

工程预算控制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印鉴。工程预算控制价应于开标前7日到市定额站进行登记备案。五市三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预算控制价登记备案工作。登记备案内容如下:

1、工程预算控制价编制单位、编制人;

2、工程预算控制价编制总说明;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

4、措施项目清单及金额;

5、其他项目清单及金额;

6、主要人、材、机价格表。

第二十三条 市定额站对招标工程招标阶段和合同实施阶段计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明显背离市场价格的典型低价中标工程进行重点跟踪监控。

计价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执行国家和省、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规定的情况;

2、预算控制价中主要人、材、机价格是否明显背离市定额站当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

3、施工合同价的履行情况;

4、工程变更、费用索赔、现场签证等引起合同价变动情况;

5、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计价货币,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报价均按人民币“元”标价。

第四章 竣工结算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中标价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

第二十八条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或措施项目完成后一次支付。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的支付方式。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支付按青建管字〔2006〕2号文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竣工结算价款的调整:由于工程量的变动,需调整价款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方法执行。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增加了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可由承包人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价格、费用信息进行编制,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多余项目或设计变更减少了原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原有价款,结算时应给予扣除。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有误而调增的工程量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增加,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增加幅度在原有工程量15%以内时(含15%) ,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原有综合单价确定。

(2)当增加部分的幅度在15%以上时,超过15%部分的综合单价,可由承包人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规定,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价格、费用信息重新进行编制,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但新编综合单价低于原有综合单价时,应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误而调减的工程量,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减少,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原有综合单价确定。

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的调整,可能引起措施项目或其他方面费用的变化,应通过索赔方式给予补偿。

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的金额、“投标人部分”的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的相关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中的术语与《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中相应术语的解释一致。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作者:未知 点击:73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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