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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装修噪声扰民监管 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影响。第五十八条,居民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装修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

根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第三十五条,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第四十三条,居民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装修作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协议应当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垃圾堆放和清运要求以及费用、施工时间等内容。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和监督。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京建法〔2001〕616号)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家居装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县建委、规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家居装修进行管理。第十条,家居装修施工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对相邻居民正常住用所造成的影响。每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各级住建、规划部门根据职责对本区域内的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公安部门对违反规定进行装修作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行为进行执法处罚,小区物业服务人应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明确装修施工时间,并负责巡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进行装修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作者:未知 点击:62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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