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挂职锻炼和借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陕西中医药大学挂职锻炼和借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经2021年10月12日第26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中医药大学
2021年12月31日
陕西中医药大学
挂职锻炼和借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校对外交流,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发挥学校社会服务职能,同时加快年轻干部和教师的培养步伐,提高其综合能力,鼓励干部和教师服务地方,规范挂职锻炼和外派制度,现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选派范围
(一)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等上级部门各类指令性派出的挂职干部、援藏援疆援灾区人员,派驻省内乡村振兴、支教工作人员。
(二)学校派到政府党政群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挂职锻炼人员或科技特派人员。
(三)其他经学校同意,因工作需要外派的工作人员。
二、选派条件
(一)学校在岗骨干教师或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两年以上本校工作经历。
(二)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有事业心和责任心,吃苦耐劳,自愿到地方一线或相关部门锻炼。
(三)能安心本职工作,有较强的教学科研或管理能力,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四)满足接收单位提出的年龄、职务、政治面貌、学科、专业知识等具体要求。
三、选派程序
(一)拟定人选:根据不同派出项目的要求,学校接收到借调单位的公函或通知后,人事处或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由学校领导班子研究提出或由相关部门提出拟派人选,确定挂职和外派内容、主要目标等有关事宜。
(二)部门审批:拟派人选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挂职锻炼和外派人员申报表》,报所在部门或学院(系部)审批。
(三)学校审定:经部门审批后,处科级干部报组织部审核,其他教职工报人事处审核,经学校相关会议审定。
(四)办理手续:派出人员在挂职锻炼前按有关要求到所在部门或学院(系部)、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省管干部交流任职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四、派出期限
根据不同派出项目的要求确定派出期限,一般为1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年,由借调单位与学校协商确定。特殊情况需向派出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审批。
五、相关待遇
(一)派出期间岗位和职务予以保留,期间岗位和职务无变化的,期满回校按原岗位和职务安排工作。派出期间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等均不受影响。
(二)享受已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并享受正常工资晋升。
六、补贴及标准
(一)交通费补贴:借调工作期间,因公往返交通费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市内交通费按照公车补贴标准执行。
(二)租房补贴:所在挂职或外派单位提供住房或给予补贴的,或家庭固定居所在挂职或外派所在地的,学校不给予租房补贴;无上述情况的,学校给予租房补贴,本着节约的原则,租房面积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租房补贴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挂职锻炼和外派人员租房补贴标准表》(见附件)执行,不得超过标准限额,按发票或合同据实报销。水电费、物业费、卧具费等由个人自行承担。
以上所有补贴原则上处科级干部从组织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其他教职工从人事处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其他部门不再设立有关经费。其它相关补助经费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陕中医规范〔2021〕16号)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如下达专项补贴或提出具体补贴标准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各类补贴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发放。费用超支的,原则上由个人自行解决。
七、管理与考核
(一)日常管理
1.派出人员人事关系仍归属原所在部门或学院(系部),原部门或学院(系部)要关心其工作和生活,派出部门要对其加强具体工作指导与日常管理,确保挂职锻炼和外派任务的完成。
2.派出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派往单位的规章制度。
3.挂职和外派期满须按时回校,逾期一周不归视作自动离职。
(二)考核管理
1.教职工挂职锻炼和外派期满后,要及时认真地进行总结,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挂职锻炼和外派人员工作总结表》,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挂职单位和派出部门进行相关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外派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以及今后职务晋升和评优的依据。
2.派出人员年度考核仍由原所在部门或学院(系部)负责。原单位(部门)可以根据所派单位提供的表现证明和派出人员的工作业绩情况,与派出部门一起进行考核。挂职锻炼考核合格或优秀的,年度考核可以评定为合格或优秀。
3.省管人员的考核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校外借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陕中医规范〔2019〕8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陕西中医药大学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陕西中医药大学挂职锻炼和外派人员租房补贴标准表
附件: 陕西中医药大学 挂职锻炼和外派人员租房补贴标准表 | |||||
单位:元/月•人 | |||||
序号 | 地区 | 标准 | 序号 | 地区 | 标准 |
1 | 北京市 | 4500 | 18 | 辽宁省 | 2500 |
2 | 上海市 | 4500 | 19 | 吉林省 | 2500 |
3 | 深圳市 | 4000 | 20 | 黑龙江省 | 2500 |
4 | 广州市 | 4000 | 21 | 河南省 | 2500 |
5 | 天津市 | 3000 | 22 | 湖北省 | 2500 |
6 | 厦门市 | 3000 | 23 | 湖南省 | 2500 |
7 | 山东省 | 3000 | 24 | 安徽省 | 2500 |
8 | 广东省(广州、深圳除外) | 3000 | 25 | 福建省(厦门除外) | 2500 |
9 | 江苏省 | 3000 | 26 | 江西省 | 2500 |
10 | 浙江省 | 3000 | 27 | 广西 | 2500 |
11 | 重庆市 | 2800 | 28 | 海南省 | 2500 |
12 | 四川省 | 2800 | 29 | 西藏 | 2500 |
13 | 贵州省 | 2800 | 30 | 陕西省 | 2500 |
14 | 云南省 | 2800 | 31 | 甘肃省 | 2500 |
15 | 河北省 | 2500 | 32 | 青海省 | 2500 |
16 | 山西省 | 2500 | 33 | 宁夏 | 2500 |
17 | 内蒙古 | 2500 | 34 | 新疆 | 2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