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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案例 普法速递】装修装出“糟心事”

发布时间:2023-10-31 16:39:47

新房装修,房主都会追求质量与美观,但市场上的装饰装修服务良莠不齐,若没有擦亮双眼、紧跟施工进度,就很有可能陷入纠纷,烦心又揪心。近日,嫩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5日,王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装修公司对王某房屋进行装修,合同约定工程期限为60天,总造价70000元,王某需按照工程进度向装修公司支付款项。房屋装修过程中,王某支付40000元装修款,入住房屋后,王某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装修公司未按约定工程期限交房等为由拒绝支付尾款,双方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装修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付清欠款。

案件受理后,诉源治理指挥中心将该案件派单至“驿法解纷”工作室,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火气都比较大,装修公司认为,自己已按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余款,已构成违约。王某表示,房屋的墙体、入户鞋柜等均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且装修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房,双方互不相让,初步调解未果。

调解现场

为查清事实,化解双方矛盾纠纷,调解员通知某装修公司来到王某家,经现场查看,发现部分装修确有问题和瑕疵。同时,调解员向王某释明,如调解不成,装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损失须经专业机构鉴定后才能确定,由此必将产生鉴定费用,结果可能得不偿失。调解员引导双方冷静思考,逐一分析利弊,逐条梳理费用,帮助双方当事人完成款项清算,希望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王某当场给付装修公司尾款18000元,纠纷在诉讼前得以化解。

群众利益无小事,嫩江法院始终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不放弃任何一个调解的环节、调解的时机、调解的可能,尽可能减少群众诉累,为民排忧解难,梳理当事人纠纷原由,化解矛盾纠纷,努力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作者:未知 点击:68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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