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由街镇等建设主体自主实施的“小、散、急、快”工程建设项目(简称“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夯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实现操作规范、运行透明、竞争有序。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海淀区《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18号)等要求,参照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对原《海淀区街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海行规发〔2017〕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小型工程管理系统、发包程序、行业监管、考核促进等内容。
二、管理系统、发包程序、行业监管
1.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依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精神,取消小型工程承揽名册库,正常合法经营的、具备相应工程项目承揽能力的企业可在管理系统自主注册。
2.依据政务公开相关要求,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建设单位需在管理系统全面、及时公开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信息。
3.落实建设单位在小型工程项目发包方面的自主权,压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工程承揽企业,并在管理系统全程公开项目相关信息。
4.明确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财政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等行政监督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小型工程进行监管,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查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理情况在管理系统进行公开。
5.面向全区单位开放小型工程管理服务系统。街镇小型工程项目严格按本办法进行规范管理,其他单位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均可参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考核促进
根据政务公开要求,将小型工程信息公开纳入政务公开考核范围,进一步促进小型工程阳光、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