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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水利工程名录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贯彻落实《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建立水利工程名录并规范管理,有利于巩固水利标准化建设的成果,深化水利工程产权化、数字化、物业化“三化”改革。有利于夯实水利工程管理数据基础,明确各有关责任主体的职责,进一步厘清工程管理、监管职责边界,为水利规划、建设、管理、监督考核、项目申报和水旱灾害防御等决策提供依据。

二、主要内容

《办法》围绕三个部分对水利工程名录管理作出部署和要求,第一部分为名录管理实施对象,第二部分为名录建立和管理原则,第三部分为相关要求。

(一)水利工程名录管理实施对象

水利工程名录管理实施对象。对规模以上的16类水利工程纳入名录管理,规模以下的建立清单。具体包括市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水库、山塘、堤防(含护岸)、水闸、泵站、闸站、闸坝、水电站、渡槽、倒虹吸、输(供)水隧道(管道)、水文测站等12类工程,及灌区、圩区、农村供水、引调水等4种由多类工程集合组成的水利工程。

(二)水利工程名录建立和管理原则

1.明确辖区内水利工程定义和统计口径。按照文件确定的标准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进行调查、摸排、统计、分类、命名、审核、登记(备案),形成水利工程名录。并进一步厘清工程产权,明确并公布“三个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

2.明确水利工程名录建立后管理和维护。市、县(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专人管理、维护水利工程名录。

3.明确执行水利工程名录新增、更名、注销审批程序。名录建成后,新建成的水利工程,经注册登记后纳入名录;水利工程更名由工程主管部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水利工程因降等、报废、工程类型调整等原因需调出名录的,工程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名录注销请示、论证报告及批复、验收意见及工程注销登记表,按权限要求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注销。

4.明确其它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纳入名录管理的要求。非水利部门、乡镇街道、企业等主体通过航运、旅游、农发等项目建成的水利工程,报经水利部门验收同意投入运行,即应列入名录管理;审批、验收手续不齐全的水利工程,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并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后,予以注册登记,并纳入名录管理;工程有安全隐患且相关单位拒不采取措施的,按《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处置。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名录建立工作要求。二是明确建立健全名录建立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名录建立数据质量要求。

三、解读机关

《通知》由金华市水利局解读。

作者:未知 点击:230次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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