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府建使字第093006699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九日高雄县政府九三府建使字第093006699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高雄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推动公共建筑物及公共活动场所无障碍生活环境,落实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设置高雄县政府公共建筑物供行动不便者使用设施咨询及审查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
二、本小组任务如下:
(一)已领得建物使用执照之公共建筑物未设置行动不便者使用设施之分类、分期、分区改善执行计划之咨询及指导。
(二)各类公共建筑物行动不便者使用设施项目优先改善次序之审核。
(三)公共建筑物替代改善计划之谘商及指导。
(四)公共建筑物可否提供替代改善计划之认定及替代改善计划之审核。
(五)公共建筑物改善完竣及申请备查之勘验。
(六)监督本府「建筑物无障碍设备改善基金」专户财务收入支出情形。
(七)研订本要点相关条文。
(八)配合本府办理相关业务。
三、其人员代表如下:
(一)身心障碍团体代表三人。
(二)专家或学者一人。
(三)台湾省建筑师公会高雄县办事处建筑师一人。
(四)高雄市土木技师公会土木技师一人。
(五)本府教育局指派二级单位主管以上之人员一人。
(六)本府工务局指派二级单位主管以上之人员一人。
(七)本府社会局指派二级单位主管以上之人员一人。
(八)本府财政局指派二级单位主管以上之人员一人。
(九)本府主计室指派二级单位主管以上之人员一人。
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任期内职务异动者,应立即改聘(派)之。
四、本小组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建设局使用管理课课长兼任,干事一人由承办人兼任,办理幕僚作业及一般行政工作,包含持续充实「高雄县身心障碍者行动与使用之设施及设备勘检人员」人力库(应受过「公共建筑物设置身心障碍者行动与使用之设施及设备勘检人员培训讲习」者始符合资格)。
五、本小组召开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召集之,并担任主席;若副主任委员仍不能出席,则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召集之。
六、第三点与第四点委员、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惟本府得视经费状况,依法支付出差费或府外人员出席费等相关费用。
七、本小组之经费来源由本府「建筑物无障碍设备改善基金」专户项下支应。